单位张柏芝涉合同诈骗骗参与者辞职是否受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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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发布时间: 10:26:44 &&& 来源:沈辉
摘要: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
  欺诈手段是指下列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根据司法实践,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
  二、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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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30万、报案后复议科称局长意图不立案
&于& 21:42 &发表
关于请求追究诈骗案件嫌疑人及办案人员法律及纪律责任的
本人吴光武,现因被杨清泉、柯国洪、林国良(系宁德市法院法警大队长)合同诈骗而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公安分局经办人林永忠、郭劲故意包庇嫌疑人选择性取证并使其不受刑事追究一案,特提出控告,望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纪律责任。现将有关情况控诉如下:
本人因被杨清泉、柯国洪及林国良利用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合同诈骗30万元一案,于日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公安分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杨清泉、柯国洪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该局经办部门负责人林永忠起初态度尚好,期间本人多次到经侦问询该案受理情况,答复正再联系对方。(经侦林永忠未受理情况下主动联系嫌疑人太另人质疑) ,但随当时杨清泉特地自外地回莆活动后,林永忠态度发生明显变化,以案件太多等种种理由屡屡推脱(此间杨、林二人联系比较频繁,令人质疑是否存在背后交易),直至本人向局领导反映后,才于时隔两个月后受理进行初查。中间宁德市法院法警大队长林国良还打电话过问本案(因本案是其插手介绍并保证一个月内开工的,林国良还长期让其胞弟跟随杨清泉以获取利益),并采取缓兵之计拖延控告人进行反映,令人怀疑其在背后指使和配合杨清泉进行公关,其是本案诈骗的共犯。在本案初查过程中本人于11月26日也曾向经办人郭劲提供证据线索,如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的柯国洪了解本案事实,及另有2011年12月施工队人员施建飞、郭卫彬等人到古田大甲乡科技园杨清泉所述的工程现场(注:此前杨清泉欺骗施工队马上可以进场施工,还要求施工队交纳3万押金),发现杨清泉根本未取得科技园的土石方工程,连该工程对方什么单位中标接触什么人三不知,故施工队人员对杨清泉未取得工程的事实有客观了解,但经办人郭劲却予以推脱并欺骗说需要时会联系本人进一步取证,而事实上经办人未对本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任何调查核实并于近日作出不立案决定,在本人询问其作出不立案决定是否有向上述人员取证及向工程项目业主、招标办、中标方或转包方取证时,其均不作正面回答,明显是为包庇犯罪嫌疑人而选择性取证的渎职行为。在本人向该局申请复议过程中,复议经办人以因上任经侦部门负责人出事、现任不敢查为由对不立案进行解释,并说明不立案系领导意图,(难到没有向他们背后公关就偏袒一方,因该局领导受贿本人朋友一笔十万元去猥亵罪名、未办、黑?)更令人怀疑杨清泉是否在背后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关进而予以包庇、窝案,而本人因被诈骗巨额款项无力承担公关费用,因而导致如此不公结果。因本人被骗款项系多处筹借而来,现本人不仅要承担被骗款项的巨额利息,连孩子上学都无力承担,且还被连连催债。本人多处控诉无门,也曾向本市法院官员咨询,该官员经过外围了解情况后,明确告知本人其不能介入,已经有很多人知悉本案,里面水太深,否则若本案立案后,将会有一大批(包庇)的人受牵连,这是他无法承受的结果,足以说明本案不立案是系列办案人员窝案的结果。(杨清泉和林国良在本院办公室公开威胁说,光武呀在莆田黑白两道你比不上我们。杨清泉也经常打手机威胁说你再告叫人杀你全家,有通话录音为证。)
一、杨清泉是否有合同诈骗,应以其是否实际取得工程项目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本案事实是其未取得任何工程,手上既无工程承包合同书,也无施工图纸和参与招投标文件,其在无任何工程项目的前提下,欺骗本人出资参与,明显是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经办人对如此重要证据故意遗漏未责令被控告人提供,显然是有意放纵。
二、合同当中有一关于工程量变更的条款,明确载明若工程量增加或另行取得其他工程的,利益分配由双方另行协商,这一条款足以说明签署合同当时杨清泉已取得工程项目,其后来未取得工程即与合同条款不符,明显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办案机关无视合同当中这一关键条款,故意当睁眼瞎不予查明,也是故意包庇。
三、公安机关仅凭杨清泉一面之辞,对本人提供的本案关键证据即能证明杨清泉构成犯罪的另一犯罪嫌疑人柯国洪、施工队人员施建飞、郭卫彬等人及工程项目业主、招标办、中标方或转包方等证据和线索故意不予调查,不全面取证而选择性取证,形成本案证据有利嫌疑人的结果,导致本人30万元巨款无法追回,明显是故意包庇嫌疑人的渎职行为。
四、本人与被控告人杨清泉合作前提是被控告人工程到手后参与的,所签合同内容也体现的是本人仅负责出资(注:不负责其他事宜)固定参与利益分配的,合同并未体现工程项目未到手而约定由双方共同争取,故与普通的全程合作即自争取项目至工程结束的合作合同有严格区别。所以判断杨清泉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其实简单之极,如前所述,只需要求其提供工程到手的合同书或手续即可,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在杨清泉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形下即作出不立案决定,明显是渎职行为。
综上所述,城厢公安分局经办负责人林永忠及经办人郭劲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对关键证据不予取证并作出不立案决定,使犯罪嫌疑人不受刑事追究,并导致本人巨额款项无法追回,明显是渎职行为,请贵单位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启动调查程序予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本人咨询多位名律师解释这很明显是合同诈骗,说明嫌疑人在公安背后工作做得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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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大泽” 至少骗了200万
编辑:xushuo
  2009年2月的一天,西安女孩高红辗转来到大连,下船时,她看见大连大泽船务有限公司的员工早早地等候在码头,那一刻她倍感温暖。随后高红交了2.4万元培训费、上船费,报名豪华邮轮乘务员岗位,大泽公司书面承诺3至6个月安排上船,否则全额退款。  在 2008年至2009年间,一批批外地女孩享受到了和高红一样的待遇。然而,经过1年多的苦苦等待,她们的海乘梦还是破碎了,缴纳的数万元培训费无法追回,最终她们选择了报警。目前,大泽船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大连警方控制,而网友爆料孙某早有“前科”。  1  疯狂的追随者:  高薪诱惑,“高红”们直奔大连  高红说,她的被骗遭遇还得从一个国内新兴的行业说起。从2005年开始,海乘作为一项高薪职业开始进入国人视线,和空乘相似,海乘就是国际豪华邮轮的服务员,据说海乘上船后除了工资还能挣到小费。为此,国内一些学校纷纷开设海乘相关专业。  2008年9月,18岁的高红在西安报考了某商务学院的海乘专业,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她一直梦想着找一份高薪工作。没想到,机遇来得如此突然,进入学校一个月后,大连大泽船务有限公司就来到学校开了几天的宣讲会,要招聘海乘人员。“他们称海乘人员收入很高,全班30多人都被吸引了,大家都想去。 ”高红和同学们做好了与大泽公司签约的打算。不料,在即将签约时,大泽公司和校方产生了一些纠纷,学校没和大泽公司合作,高红的海乘梦暂时搁浅。  来自大连的大泽公司早就盯上了西安的市场,并在西安设立了办事处,从2008年6月开始,大泽公司就联系西安多所学校发布招聘信息、开宣讲会。他们的宣讲攻势无疑是成功的,尽管高红没能通过学校签约,但她还是主动联系上了大泽公司,“他们的许诺对只有中专学历的学生来说太有诱惑力了,我就和妈妈商量来大连报名。 ”“他们说培训结束证件办齐后,会安排我们在国际航线豪华邮轮的餐厅、客房、茶座、影院工作,每月700美元以上,不包括数额不菲的小费,伙食标准每天4美元。 ”高红说,这些听得让人疯狂。  于是,2009年2月的一天,高红坐火车、倒轮船,不远数千里“追”到了大连,“我到大连的时候,公司还派人到码头接我。 ”2月7日,高红在一份《国际航线海乘培训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协议上标明的岗位是豪华邮轮乘务员,培训期限为3个月。 8天后她将首期2.4万元交给大泽公司,随后她拿到了两联黄色的收据。  其实,疯狂的远不止高红一人。就在高红来到大连一周后,她在西安的一位同班同学也来到大连,同样报了海乘。据记者核实,在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间,先后有陕西、河北、山东等地的学生直奔大连而来。而据2009年2月参加培训的林原说,和她一起培训的有30多人,9成是学生,其中外地人居多。  2  承诺无法兑现:  上不了船,更拿不回钱  经培训,高红顺利拿到了《特殊培训合格证》和《船员服务簿》。其间,高红还多了个心眼,和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交款之日起3至6个月内安排登船工作,否则大泽船务有限公司全额返还费用。  3个月期限很快就到了,“我一次次去问老板什么时候安排我上船,他总是说快了快了,后来他就躲着我,再后来连公司的员工也躲着我,直到6个月的期限到了,我再去问他,他们就爱搭不理的,态度全变了。 ”  一个外地女孩在大连到了连吃饭住宿都成问题的地步,高红只好在大连找了份饭店服务员的工作,一边工作一边等消息,2009年年底,大泽公司的电话都打不通了,再去看时,已经大门紧锁,她只好回到西安,“一年的青春就这样荒废了,3万多元也打了水漂,也拖累了我们家。 ”  据记者调查,“高红”们被大泽船务有限公司要求缴纳了1万至5万元不等的各项费用。从2009年6月开始,大多数报名的女孩都发现自己可能被骗了,一批批的人到公司讨说法、要求退款,无一例外地被拖延、拒绝。  3  受骗者揭露:  到学校招聘是大泽公司惯用方法  其实,就在2009年3月高红满心欢喜地在大连接受培训时,很多人已经开始声讨大泽公司。 3月22日,就有一则帖子在揭其老底,“2008年8月我被大泽船务公司骗去1万多块钱,现在要钱要得吐血,他们一直在拖啊……”即使这样,还是有很多人不远千里直奔大泽公司而来。记者通过多方努力一共采访了5位被大泽公司欺骗的人,他们在报名时都是学生,他们称是分批培训的,每一批都有二三十人,其中以学生为主。由于被骗的学员们多数不在一个省市,他们开始在网上彼此联系,建立QQ群、发帖子。后来,他们发现其实谎言是很容易戳穿的,大泽公司的行径其实就是一个圈套。  首先,大泽公司在高校开招聘会,以收入高为招牌吸引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该公司的信任度。然后,分批收取培训费、上船费等各种费用,承诺3至6个月没上船就返钱,显得很正规。培训结束后,大泽公司就开始和学员们打太极,一拖再拖。  ■律师剖析  大泽公司经不起推敲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马文龙律师结合该案,从专业角度对大泽公司进行剖析。  A:大泽公司的外派劳务资格受质疑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招聘海乘人员并且派上外籍邮轮工作,外派企业除了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外,必须具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府网站中也没有该企业信息,大连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对外合作企业名录”也没有该公司。此外,还应具备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而申请的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注册3年以上,而日注册的大泽公司明显不具资格。  大泽公司人去楼空,被骗的人气得踹门。首席摄影记者范佳德  B:大泽公司收取培训费的合法性受质疑  根椐商务部及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外派劳务培训必须是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为外派出国劳务而进行的培训,而本案中,如果大泽公司未取得商务部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就没有资格收取费用开展培训。  C:理性对待出国劳务,三点需要格外注意  马文龙结合相关案例指出,目前出国劳务还是以有关公司根据与外国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派遣劳务出口为主,有三点需要格外注意:一是查验资格证书,三种查询途径分别是:登录国家商务部网站,查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登录大连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网站查询对外合作企业名录;登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政府网站查询取得《境外就业中介经营许可证》机构名单。二是出国劳务人员应理性,有一些不具备出国条件又急于出国的人,会想到利用非法渠道出国,于是各路骗子也大显身手,比较典型的是通过旅游签证的方式出国。三是慎重签订合同,缴费后最起码得索要正规发票。  4  老员工揭底:  他收完钱不给人办事,早晚得出事  一位曾在大泽公司工作过的员工直言,海乘人员对身高、相貌有着严格要求,然而在前来应征海乘的学生中,有一些人根本不符合标准,老板明摆着就是为了骗钱。一位受骗者告诉记者,她也发现了这个问题,“我身高1米7,条件还可以,的确有身高不够的人和我一起参加培训,我也觉得奇怪。 ”  明知条件不符合还来报名,一方面是公司的承诺起了效果,另一方面,被骗者是不是也该自省呢?一位受骗者表示,“当初我是因为视力不好没考上海事类院校,大泽公司说能给我办,我还纳闷过,后来觉得可能是人家有本事吧。 ”  日前,记者联系到一位曾在大泽公司工作过的员工,他是2009年6月在大泽公司工作,10月离职。他告诉记者,“老板姓孙,大概三十七八岁,他在宣传的时候说公司是经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批准成立,注册资本金100万美元,那些都是他找人办的,就相当于是假的。 ”“他开始说给人办事,一定能安排上船,工资待遇优厚,最初我都以为是真的,因为那个时候公司确实有一条船,不过是一条散货船,确实也安排过几个人,有几个上船了,但是待遇并没他说得那么好。安排一个海乘最多也就8000元,水手的价格比那还便宜,就这点钱他都不给人办,一个人收好几万,然后不给人家办事。后来发现他在骗人,我怕受牵连就辞职了。 ”“他太狠了,我听说有人交了三四万元,还有人交了五六万元,反正他没少骗,总共加起来得有200多万元,具体的数字我也不清楚,好像不止这些。差不多有几十个人吧。最可恨的是,有很多农村来的就是为了能上船挣点钱,有的甚至是借的钱,你说他骗这样人的钱,他晚上能睡好觉吗?太没良心了。他收完钱不给人办事,早晚得出事。 ”  5  内幕:  大泽公司有“前科”,法人已被捕  采访过程中,有人向记者爆料,大泽公司法人孙某此前开过一家公司名为大连新航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专门招聘国际海员,也曾有人受骗,更有人传言孙某曾被调查处理过。有人在天涯论坛发帖称:“我的亲戚是山东人,一年前在大连汇款2万元至大连新航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办理境外劳务输出,本来答应次年8月出国,但目前已没有了音讯。我在大连打听到,新航在三八广场附近的某大厦,还在网上看到,新航有诈骗的嫌疑,据说法人孙某已经失踪。我打新航的电话,均已关机,联系不上。 ”  近日,记者到工商部门查阅了该企业注册资料,大连大泽船务有限公司注册时间是日,注册资金500万元,与其宣传的100万美元说法不一致,而且其经营范围中没有注明“对外劳务合作”。而公司法人孙某的确在2004年注册过一家名叫大连新航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劳务合作咨询中介服务”,该公司因为2006年、2007年未年检,已于2008年11月被吊销。  昨日,记者来到大泽公司位于民主广场某商务大厦的办公地址,这是一个区域很大的办公场所,但已经被铁锁锁住,锁上还有灰尘,显然是很久没人在此办公了。多位被骗者告诉记者,大泽公司法人孙某已被警方控制,他们也收到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寄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其中提到检察院已经收到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孙某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材料。  4月28日上午,记者联系了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相关人士证实,孙某已经被逮捕,被骗人员很多。该人士还提到,孙某此前因大连新航公司的事被处理过,此次涉案和上次是一样的。  6  业内人士:  出国劳务市场需监管和自律  近年来,大连发生多起出国劳务骗局,对出国劳务市场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记者电话采访了大连市内多家劳务公司,一家公司表示,1993年至2001年该公司曾运作过此类业务,但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很多细节难以实现,因此之后主动放弃了这一业务。还有企业表示,女性在出国劳务中特别不好就业,大泽公司的海乘许诺夸大成分很大。多数公司表示,这一市场需要监管和自律。  4月28日,记者来到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大连获得商务部颁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单位有70多家,对这些公司相关部门有严格的监管措施。该人士肯定地说,大泽公司和大连新航国际经济合作有限公司不在其中,而对于只获得工商注册的企业,该局也无法监管。记者看到,该局网站上公示了《出国劳务必读》,对出国劳务涉及到的众多问题做了详细提示和解答,有意出国就业的人士有必要仔细阅读。 B05a 记者来庆新 实习生鲁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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