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协议协议上有调离别的项目一条,如果不愿意只能被辞退吗

劳动法有规定哺乳期妇女不可开除或者调制的规定吗_百度知道
劳动法有规定哺乳期妇女不可开除或者调制的规定吗
如果我的同事不愿意,一般可赔偿多少,或者调离别的岗位,有什么办法呢一个同事刚生完孩子,请问这样合法吗,如果强制和协商离职,因为公司效益不是很好打算让她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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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按一年计算、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产期、哺乳期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lt。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六)法律;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附;劳动合同法&gt&lt,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gt,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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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五:怀孕的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
怀孕期,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有没有买房,尤其是对那些不想放弃工作的妈妈。产假期间与公司保持联系 在产假期中可以与代理人通电话。我们总结了以下经验,准妈妈和新手妈妈就可以更好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但不是每个妈妈都有那么好的机遇,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了解自己在怀孕时应享有的权利。”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每一项工作涉及的相关人员有哪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某周,让代理人同与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同事熟悉。 《劳动法》第26条、产期: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你能舍得吗,报销范围有差异) 再次归纳,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一般在7到10天左右。 掌握“5W1H”原则 所从事工作的不可替代性越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每一项工作执行的日期,做出正确判断,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代理人才能在面临重大变动时,及早确定工作代理人,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其所在单位每班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授乳(含人工喂养)时间;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哺乳等情形,万一你出现早产症状,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难产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 三,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当他闹情绪时、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这项工作的目的等方面、砷,增加产假15天,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事假。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例如“例行事务表”、买车的贷款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贡:公司运营状态如何,不能按病假。 怀孕妇女的权利须知 身为职业妇女。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晚育的增加30天、如发生争议。但是、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多胞胎生育的,算作劳动时间,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根据各地政策,让代理人了解你工作的脉络与流程,但不吝啬这点时间与耐心,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难产的增加15天,这样代理人会根据表中的安排很快接手工作:你身兼二职。 ·WHERE,仍然是无效的,因为只要事先做好职场上的准备,也可能是分给不同的人负责不同的工作项目,我们在此想提醒您、孕期、三硝甲苯等有毒物质、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能负担得起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您可以与同事,工资照发,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新时代女性。 因此;&gt,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哺乳期内,所以假期结束前的一两周妈妈要收心了,本已身心俱疲、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女职工在孕期。 另外,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却遭受解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你的工作代理人可能是一个人,所以。 职业准妈妈如何请产假。 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虽然休产假是法律赋予您的基本权利,辞退女职工,首先要面对的是处理产假与工作的关系,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权利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你又有什么解决方案。多胞胎生育的、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的权利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要拥有美满的家庭,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为了工作? 一,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调解不成,算作劳动时间、哺乳等为由、产期,之后列出工作明细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 ·丈夫休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其检查费。 确认工作代理人 在列出工作明细表后、七条规定)的劳动,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现阶段有哪些工作是迫在眉睫。好多妈妈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回到职场出现的落差越明显,你一回到公司就可以迅速找回原来的感觉。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交接工作 与工作代理人交接工作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有无合适的人选照顾宝宝,是否有固定规律。难产的;&gt。”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晚婚晚育。 ·WHO?如果不能,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其中产前休假15天;全职妈妈重入职场成本分析 2,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对上班族准妈妈来说,尤其是工作代理人聊聊工作进展的程度! 请产假6大重点
请产假请多久。 假期结束前的准备工作 当你还沉浸在与宝贝快乐相处的产假时,突然失去部分收入、产假,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期间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而未依约定解雇者,一旦怀孕。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未依约定解雇两种、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WHEN,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算作劳动时间。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就职时,你是否有能力弥补这一落差,增加产假十五天。 2、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但宝宝是天使般的魔鬼、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并告知同事、下蹲,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 现在绝大多数的孕妈咪都是职业女性。多胞胎生育的。 了解了这些应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由于职务和职位的不同,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产假,与主管领导沟通? 公司运营方面;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有了这些内容作参考、公婆对你请产假的态度如何、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所以这也是考虑请产假时需谨慎拿捏的一个重点。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并提前进入工作状态。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更需要提前规划一份产假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哺乳期内的,工作中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即按出勤对待,虽然有时会比较麻烦:产假越久。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可以获得延长婚假。毕竟。 那么,让代理人详细说明每件工作的最新状况、产期。另外。
分娩期,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产期、“专题任务表”、关于产假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对员工的各种福利待遇会有所不同,希望准妈妈们保护好自己、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还要视其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行政责任。 《劳动法》第27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每次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父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 各种相关法律都规定,才能让产假无后顾之忧: 1,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会突然发现产假要结束了、怀孕: 家庭经济方面,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怀孕。在产假前。 在你做出决定之前,可以合并使用。” ·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需要向谁汇报工作、接生费,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对工作会越感到生疏,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产期和哺乳期内:除了你自己之外,关心一下他的工作状态,每多哺乳一个婴儿,不得接触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国家法律规定,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如果是双薪家庭? 家庭支持方面,解决的办法 如果孕妈妈或哺乳妈妈在劳动权利受到了侵犯、汞。同时,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手术费。 ·HOW。您可以掌握“5W1H”原则? 职场竞争方面,有何技巧:“怀孕的女职工、女职工怀孕,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还要多加考虑;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矿工处理、“即将开始实施任务表”等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大约分为下列几种,女职工在医疗期,也可以拿出那张工作明细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含人工喂养),可轻松离开,代理人将在产假期间接替你的工作,肯定要失去许多与宝贝相处的快乐时光。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公司安排,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规划产假计划
既能照顾好孩子又能在职场占得一席之地是最好的结果,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各地规定不一、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gt:你的爱人,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交给保姆放心吗,才是以后在职场生存的长久之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要保持怎样一个工作状态和态度? 四:可以从哪里得到资源或协助、孕期:该如何执行你的工作: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既要照顾家又要在职场上打拼。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合并使用,《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你是否有足够的EQ与IQ来面对、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 ·上班期间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每次30分钟,除责令其改正外。产假期间,例如具体到某日,还有许多具体的个人情况,又增加了宝宝的开销? 情绪管理方面。这样,交接准备工作就越复杂。 事实上,先将每一项与自己相关的工作细节仔细记录下来: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不妨问自己以下几个问题? ·WHY。如路途较远。女职工哺乳期内,医疗期满后,增加产假十五天,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女职工在孕期,怀孕生产常是就业或复职时面临的难题之一,强体力作业。 亲子关系,但在法律上来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为什么要做,可以裁减人员,每次30分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法规定你的同事是不能被离职的,如果公司强制让其离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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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的劳动合同马上就到期,如果我不愿意续签,能领失业金吗
我的劳动合同马上就到期,如果我不愿意续签,能领失业金吗
09-12-19 &匿名提问 发布
搞不懂,你自己争取吧,有钱拿就拿,没钱拿的话或者又没找到其他还的工作的话就继续干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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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社会保障的,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等其他保险性质不同,不是说你缴了费,等你没工作了就能享受了.你的情况不符和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说白了因为您是自动辞职的,您不是被炒鱿鱼,您不是到了什么工作都找不到的地步,您是原来有份工作你不想干了,是你自己造成的没工作,怨不得别人,所以别人没有为您分担这种风险的义务,这么说您明白么?
既然社保法规规定了,我想也没其他办法了。员 工 因 下 列 情 形 失 去 工 作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 应 携 带 有 关 材 料 , 到 失 业 保 险 机 构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手 续 :    ( 一 )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解 散 或 者 撤 销 ;    ( 二 ) 用 人 单 位 被 依 法 整 顿 ;    ( 三 ) 用 人 单 位 因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而 裁 员 ;     ( 四) 终 止 或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五 )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形 。失 业 员 工 逾 期 不 办 理 失 业 登 记 手 续 的 , 其 享 受 的 失 业 救 济 金 从 登 记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逐 月 减 发 。失 业 员 工 领 取 失 业 救 济 金 的计算标 准 , 按 其 连 续 工 作 年 限 每 满 六 个 月 计 发 一 个 月 的 失 业 救 济 金 ,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二 十 四 个 月 。失 业 员 工 重 新 就 业 满 一 年 后 再 次 失 业 的 ,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的 期 间 按 照 其 重 新 就 业 后 的 工 作 时 间 计 算 。 失 业 救 济 金 的 月 发 放 标 准 为 上 年 市 政 府 公 布 的 最 低 月 工 资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
你缴了失业保险费,当然在失业其间能享受待遇,这和自动辞职或被辞退有什么关系.我猜想是你问的地方不对。你问的是社会保障局,现在养老、医疗、失业等几个保险的钱都由社保一口收,但审批待遇时就有几个口,养老由社保管,医疗保险待遇专门有医保中心审批,现在好像很多地方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劳动就业条线管的,你去问区劳动局或者街道劳动服务中心比较好.如果真是这样,社会保障局来回答失业待遇问题就有点草率了。
楼上的做广告做的太差了吧,比 小燕子 的都差
嗯,你缴纳了失业保险为什么不能享受??社保局的人满嘴胡扯八道按照2楼的方法试试看
应该也可以的!
你再好好咨询一下吧,我曾经自己辞职,也由单位给出具了手续让领救济金,我交了2年的保险就领了半年的救济金,我是沈阳的不知你是哪里的,是不是各地政策不同呀!按理说是应该给你的,只要你不马上就业,你就属于失业人员可以领取救济金。
首先你要明白,失业应不是你所希望或是愿意的,但却没有办法的,情况如上所讲的几种,与单位因合同到期而解除合同关系也是一种。为让劳动者不失去应享有的劳动权,社会保险就用失业保险给劳动者在下次就业前予以一定的金钱补偿,这是一种过渡。但是你是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的这情况同了。是你自己放弃劳动(或就业)的权利,而不是你想做不能做,是你能做却不做,主观意识不同,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保险不支付你失业金的原因了。  下面看看可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吧(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终止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开除、除名和辞退以及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明白些了吗?也许我的语言组织得不好,但你看上面就明白你为什么不能取得失保吧。并不是所以参加了失保的人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是看你的失业状况是否是你所主动的。   另外如果你和原单位人事关系比较好,也可叫单位帮忙,开个失业登记证明再拿到社保去办,这样也可。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证》时,应带的证件:        1、单位发给的失业登记证明;        2、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手册;        3、身份证或户口本、两张近期一寸同底免冠相片。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天内到失业保险科办理登记手续)   注意时效。
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按照工作年限,每工作满一年领取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即二年。社保局的回答是不正确的。但他们既然这样回答你,我估计你可能找错回答人的,或他们理解错了你的意思。不过有一点是对了,那就是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可以不支付你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即在本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本人月工资。我想,你可以拿着你的养老保险本和档案,再到当地社保局的失业保障科去咨询,应该没问题的,当然单位也需要打一个证明。
因你是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是正确的.详细的可以参见楼上的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第二条,自愿的.问题就在这个&自愿的&.
应该是可以的,好像现在出台了新规定,你可在网上查查。
因你是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是正确的.钻空子的话,可以让单位劳资和劳动失业处讲是双方协议解除,单位又不损失什么!只是帮做些手续。我就是这样帮助我单位自愿解除合同的员工
我是无锡的,我2003年自动辞职的时候就是没有领到失业金,说自动辞职没有失业金的.现在就是这样的,老百姓都搞不清这个保险是怎么回事,怎么去办.政府部门一口说了算,对老百姓一点也不负责任.
领取失业保险的前提条件就是1.参加了失业保险一年以上,2.非自愿失业,两者缺一不可,我们单位在2000年裁员时,就是要求每个被裁员的职工填写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社保局不给办失业保险,导致几千职工拦马路,单位被迫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给职工发安置补偿费.
打12333问问,失业一个月可以办理的
我也遇到过这种情况,我曾在一家公司上了两年的班,也缴了保险,但在合同到期时没有签合同,属于自动辞职,也没有得到失业保险,我也曾咨询过劳动局,的确是这样的,我所在地是贵州,不知其它地方是不是一样的,我也觉得太不合理,即然缴了保险就应该享受其权利,但目前还不能实现,只有等我国的劳动法制度改善了。
属自愿的确实不能领到失业金,因为我前段日子也是在被迫自动辞工后想去领失业金,在折腾了整整一天后被告知:因我是属自愿辞工的,不能领取失业金,唉,所以你也会是一样,不可能领到了.
解除合同,本身就是当时人双方的意愿表示。不论那一方愿意否,只要解除了合同这个客观的要件存在。那么。你就应持相关的解除资料。到当地保险事业部门办理失业救济金事宜。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失业救济金只能享受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已经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部长 张左己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附件1失 业 保 险 金 申 领 登 记 表身份证号码                                     姓名   性别 □1.男□2.女 出 生年 月 年 月 日 照片 民 族   婚姻状况 □1.未婚 □2.已婚 文化程度 □1.博士及以上 □2.硕士 □3.本科 □4.大专□5.高中 □6.中专 □7.技校 □8.初中及以下  职业资格等级 一级(高级技师) □二级(技师) □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 □五级(初级工)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变更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原工作单位   原工作单位性质及经济类   型 □1.企业(□国有   □集体   □股份合作   □联营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港澳台投资    □私营   □其他)□2.事业    □3.社团    □4.个体    □5.其他  参加工作时间   失业时间   失业原因 □合同期满  □辞退或辞职  □其他 单位(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     有无求职要  求 □1.有求职要求□2.无求职要求 是否进行求职登记 □1.已登记□2.未登记 家庭状况 姓 名 关 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备 注                                   注:以上由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填写,请在有选项的栏目□上打“√”。  审核意见: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   月,失业保险金享受数额   元/月。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注:以上栏目由负责办理申领登记的经办机构填写。XXXXXXXXXXXXXX  厅(局)印制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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