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往最高法院申诉程序视屏申诉怎么操做

如果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接下来该怎么办?想继续申诉,应该去哪儿咨询?_百度知道
如果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接下来该怎么办?想继续申诉,应该去哪儿咨询?
本案已经经过市中院、省高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三审,判决书以下达,但是原告还是不服,接下来该怎么办?如果想继续申诉的话?该上哪儿申诉递交材料?请高人指点迷津!
个人认为原告还是不要再继续诉讼下去比较好,如果案件已经经过中院、省高院和最高院,那就只能申诉了。不过申诉一般适用于那些法院审判程序有问题、审判人员贪污贿赂 或是证据有伪造、变造的情况,或是适用法律错误,否则一般是不会改判或是发回的。所以,我觉得继续争下去没什么好处,也改变不了什么。如果申诉的话,原告这种情况,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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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只有二审终审制,不会有三审的!因申诉等导致的“再审”适用原审级,如对一审生效的判决申诉等导致的再审,仍然算一审;二审的亦然!
申诉只能向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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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被告对二审(即终审判决)不满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我想问几个问题_百度知道
被告对二审(即终审判决)不满意,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我想问几个问题
被告对原来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满,后悔了。 说原告欺诈骗他,但离婚协议是一家人一起商量的。还是被告制定的。 他没有任何的证据说欺诈,只是口头说。 一审二审全部都判驳回诉讼请求。 他还要说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去,我想问问你,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管这些事吗? 申诉了,不成功了,他是不是可以继续在申诉,这样浪费我们的时间!可以无限期申诉吗?
或者是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结果失败,他就不能在申诉了。这案子就真正的完结了,他在咋样没有新证据也打不了了吧?
原东峰&律师
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没有新的证据是不受理的
谢谢你。这样浪费一次时间就行了,法律是最公平的。
张忠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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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法院网上视屏接谈法官不要忽悠申诉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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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法院网上视屏接谈法官不要忽悠申诉人的投诉
发件人: &&
间:日(星期四) 晚上6:13 收件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 &yzxx@&附
件:5 个 (
行政诉讼状.doc...) 对最高法院网上视屏接谈法官忽悠申诉人的申诉周强院长您好:日,按照约定申诉人到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网上接谈室),与最高人民法院视频接谈,下午3:40左右视频接通,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网上视频222接谈室法官视频询问内容整理如下:视频接谈时间:日地点: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询问人:最高人民法院222室接待法官被询问人:樊则华。一审法院在场记录人:杨雅婷问:今天要讨论的是什么案件?答:就是(2012)西法行告5号。问:(2012)西法行告5号,云南省高院接受过复查是吗?答:对。问:有没有到最高院申诉过?答:没有问:你简单说一下案情吧!答:申诉人是原国办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下称云法所)2002年,申诉人与云法所周路、邓永宁律师三人约定按照国务院、司法部对律师体制改革的规定,共同出资将国办云法所改制为合伙所。日,云南省司法厅(下称司法厅)的合伙行政许可,将在职的云南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杨志强也批准为云法所的合伙律师,申诉人事前不知道,事后不认可。日,周路、杨志强在没有依法解除与申诉人的云法所四人合伙关系的前提下,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了没有依法解除与申诉人得云法所五人合伙关系的前提下,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了没有申诉人在内的云法所五人合伙协议。司法厅对该五人合伙的备案行政许可,剥夺了申诉人对云法所的行政被许可合伙权。从2005年至2012年,申诉人申请司法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司法部撤销司法厅违法试试的行政许可,其均不作为。问:你认为这个裁定有什么问题?
答:我不认为是重复起诉。第一次是诉撤销合伙实施行政许可,第二次是诉他违法解散云法所确认,这次起诉是确认司法厅实施、变更云法所行政许行为违法,一审裁定说是重复起诉,二审理裁定称律师事务所行政审判行为,不是强制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其裁定违反了律师法,行政许可法。问:第一个问题,我还是认为你重复起诉了,因为这经过了中院高院的审查。答:我认为这个不属于重复起诉。问:这是同一个行为。答:可是现在诉的是要求确司法厅违法实施、变更、解散云法所违法确认。问:第一个,你针对的是同一个行为起诉,这是重复起诉;第二个,你所说的起诉期限问题,第一次起诉是超过期限的,现在肯定也是过了期限的。答:现在我提起诉讼是告他实施、变更、解散云法所行政许可违法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我对司法厅的任意一个行政许可行为都有权提起诉讼。问:你的申诉理由我认为不成立。这是很明显的重复起诉,不需要再讨论,这件案子也给中院、高院审查后驳回,这个申诉理由不成立。今天的接待就到这里吧。注:以上接谈内容为申诉人整理,其内容以录音、录像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申诉人对云南省司法厅实施、变更、解散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咋成了总重复起诉?该法官为何不认真看看申诉人的申诉,及一审、二审裁定。远程视频接谈应当给申诉人释疑、解惑,辩法、析理,达到息诉至争目的,但该法官今日与申诉人不足20分钟接谈,大有被忽悠之感觉,其不仅释疑、解惑,该法官对行政许可纠纷案司法审查水平、工作作风令申诉人感到十分失望。据此,希望院长先生关注网上视频接谈质量、效果,把为民好事,办成实事、真事、好事,让每一个当事人真正体验到司法公平、公正、权威。附:一审裁定、二审裁定、驳回再审通知、复查通知、申诉状各一份。 附件预览 附件(5 个)普通附件 (已通过电脑管家云查杀引擎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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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状.doc...) 对最高法院网上视屏接谈法官忽悠申诉人的申诉周强院长您好:日,按照约定申诉人到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网上接谈室),与最高人民法院视频接谈,下午3:40左右视频接通,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网上视频222接谈室法官视频询问内容整理如下:视频接谈时间:日地点: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询问人:最高人民法院222室接待法官被询问人:樊则华。一审法院在场记录人:杨雅婷问:今天要讨论的是什么案件?答:就是(2012)西法行告5号。问:(2012)西法行告5号,云南省高院接受过复查是吗?答:对。问:有没有到最高院申诉过?答:没有问:你简单说一下案情吧!答:申诉人是原国办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下称云法所)2002年,申诉人与云法所周路、邓永宁律师三人约定按照国务院、司法部对律师体制改革的规定,共同出资将国办云法所改制为合伙所。日,云南省司法厅(下称司法厅)的合伙行政许可,将在职的云南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杨志强也批准为云法所的合伙律师,申诉人事前不知道,事后不认可。日,周路、杨志强在没有依法解除与申诉人的云法所四人合伙关系的前提下,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了没有依法解除与申诉人得云法所五人合伙关系的前提下,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了没有申诉人在内的云法所五人合伙协议。司法厅对该五人合伙的备案行政许可,剥夺了申诉人对云法所的行政被许可合伙权。从2005年至2012年,申诉人申请司法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司法部撤销司法厅违法试试的行政许可,其均不作为。问:你认为这个裁定有什么问题?
答:我不认为是重复起诉。第一次是诉撤销合伙实施行政许可,第二次是诉他违法解散云法所确认,这次起诉是确认司法厅实施、变更云法所行政许行为违法,一审裁定说是重复起诉,二审理裁定称律师事务所行政审判行为,不是强制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其裁定违反了律师法,行政许可法。问:第一个问题,我还是认为你重复起诉了,因为这经过了中院高院的审查。答:我认为这个不属于重复起诉。问:这是同一个行为。答:可是现在诉的是要求确司法厅违法实施、变更、解散云法所违法确认。问:第一个,你针对的是同一个行为起诉,这是重复起诉;第二个,你所说的起诉期限问题,第一次起诉是超过期限的,现在肯定也是过了期限的。答:现在我提起诉讼是告他实施、变更、解散云法所行政许可违法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我对司法厅的任意一个行政许可行为都有权提起诉讼。问:你的申诉理由我认为不成立。这是很明显的重复起诉,不需要再讨论,这件案子也给中院、高院审查后驳回,这个申诉理由不成立。今天的接待就到这里吧。注:以上接谈内容为申诉人整理,其内容以录音、录像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申诉人对云南省司法厅实施、变更、解散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咋成了总重复起诉?该法官为何不认真看看申诉人的申诉,及一审、二审裁定。远程视频接谈应当给申诉人释疑、解惑,辩法、析理,达到息诉至争目的,但该法官今日与申诉人不足20分钟接谈,大有被忽悠之感觉,其不仅释疑、解惑,该法官对行政许可纠纷案司法审查水平、工作作风令申诉人感到十分失望。据此,希望院长先生关注网上视频接谈质量、效果,把为民好事,办成实事、真事、好事,让每一个当事人真正体验到司法公平、公正、权威。附:一审裁定、二审裁定、驳回再审通知、复查通知、申诉状各一份。 附件预览 附件(5 个)普通附件 (已通过电脑管家云查杀引擎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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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申诉人与云法所周路、邓永宁律师三人约定按照国务院、司法部对律师体制改革的规定,共同出资将国办云法所改制为合伙所(请见1号证据)。日,司法厅的合伙行政许可,将在职的云南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杨志强也批准为云法所的合伙律师,申诉人事前不知道,事后不认可(请见2-6号证据)。 日,周路、杨志强在没有依法解除与申诉人的云法所四人合伙关系的前提下,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了没有申诉人在内的云法所五人合伙协议。司法厅对该五人合伙的备案行政许可行政行为,剥夺了申诉人对云法所的合伙行政被许可权(请见7号证据)。 2004年,申诉人依据持有的云法所三人合伙协议、章程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下称五华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云法所违反合伙人意愿的合伙行为无效,责令周路赔偿申诉人的律师执业损失。 在诉讼中,申诉人申请该院调取了司法厅的《批复》、云法所的申报材料,该院调取了司法厅的《批复》、第三人用三人合伙章程篡改的《云法所合伙协议暨章程》、司法厅备案的五人合伙协议,申诉人指出其《批复》违反《律师法》禁止性规定,篡改的《云法所合伙协议暨章程》、五人合伙协议无效,云法所的合伙无效。五华法院以云法所经司法厅批准为由,判决云法所合伙有效,昆明中院(2004)昆民五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两级法院没有对司法厅《批复》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也没有认定云法所的合伙是三人、四人、还是五人合伙有效,其判决超出了申请人要求确认云法所无效的起诉范围,申诉人被判决合伙。 申诉人在诉第三人周路合伙纠纷案中,从申请法院调取的云法所合伙《批复》、备案文件,知道司法厅的《批复》违法,且剥夺了申诉人对云法所的合伙行政被许可权。 日,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司法厅撤销其对云法所实施的合伙违法行政许可,其在法定期间不作为。 日,申诉人对司法厅行政撤销不作为,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法厅给司法部的答辩承认云法所合伙违法(请见8号证据)。 日,司法部认定申诉人的复议申请过了时效,决定终止行政复议(请见9号证据)。 申诉人不服该决定,于日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 国务院没有在法定60日内作出行政行为。日,申诉人向西山区法院起诉司法厅,要求依法撤销司法厅对云法所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2006)西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认定:申诉人没有在收到司法部《终止行政复议决定》15日之内提起诉讼,申诉人的起诉过了时效,不予受理申诉人的起诉,昆明中院二审裁定认定,司法部的终止行政复议行为不具可诉性(申请人的起诉是基于司法厅、司法部不撤销司法厅的违法行政许可,国务院行政撤销不作为,对司法厅违法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撤销违法行政许可之诉,两级法院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其裁定裁非所诉请见10-11号证据)。日,国务院法制办书面告知:“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见12号证据)。 日,申诉人对司法部违法终止对撤销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中院至今未受理,也未裁定驳回起诉。日,申诉人依法申请司法部撤销司法厅对云法所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司法部将申请转司法厅,司法厅不作为。 日,申诉人第二次申请司法部撤销司法厅违法对云法所实施、变更的合伙行政许可。 日,司法部《告知函》告知:“你关于请求撤销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的材料,我们已依法受理并作了调查。”“相关处理结果将书面告知你”(请见13号证据)。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利害关系人和被许可人。”司法部对申诉人的撤销申请,没有在其规定的期间作出是否撤销的行政决定。 日,申诉人对司法部行政撤销不作为向二中院提起诉讼。 日,北京二中院立案庭便函告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现将你的起诉材料退回。”(2006年至2009年期间上诉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不作为、行政撤销不作为、行政违法确认不作为,四次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立案庭便函告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一函终结”请见14-17号证据)。 司法厅违法实施、变更行政许可;司法部行政复议、行政撤销不作为;二中院不受理申诉人对司法部提起的行政不作为之诉。 2008年司法厅、周路、杨志强为了逃避责任,恶意串通,将申请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关系、解散、注销了云法所。 日,司法部《答复函》告知:司法厅解散、注销了云法所,撤销云法所违法行政许可“已无实际意义”(请见18-19号证据)。司法厅违法解散、注销了云法所后,批准周路、杨志强成立了理路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诉人对司法厅解散、注销云法所行政许可行为,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日其书面告知:申诉人被云法所合伙除名,2006年后没有参加律师年检,不具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请见20号证据)。 日,申诉人向五华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云法所合伙人将申请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关系”、解散云法所无效。 日,五华法院(2008)五法北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中,被告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清算组在诉讼过程中被法定登记机关注销,也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裁定“终结诉讼。” 日,申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再次向五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周路、杨志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确认周路、杨志强转让“惠民律师事务所,合伙出资,变更云法所合伙人,签订的云法所五人合伙协议无效;确认周路、杨志强恶意串通,将申请人“合伙除名”、“解除聘用关系”、解散、注销云法所无效……。五华法院日(2010)五法北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樊则华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申诉人不服五华法院一审判决,依法上诉昆明中院,昆中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第三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认定:云法所的解散、注销“系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以处理”(请见21号证据)。日,申诉人基于昆明中院的民事判决,申请司法厅确认其对云法所实施、变更的合伙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其在法定期间不作为。 日,申诉人对司法厅不确认其对云法所实施、变更行政许可行为违法的行政违法确认不作为,依法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司法厅对云法所实施、变更的合伙行政许可行为;确认司法厅、司法部对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活动监管不作为违法。 日,司法部的《告知函》称:“不再重复理”(请见22号证据)。申诉人不服司法部不确认司法厅实施、变更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违法行政不作为,于日,向一审法院对司法厅提起行政违法确认、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及补充诉讼请求。一审裁定认定:“本院认为,日,起诉人樊则华向本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申请撤销司法厅《转制批复》,并提出赔偿执业损失人民币3 0万元的行政赔偿请求,本院依法作出(2006)西法行告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因其已超过了法定期限,本院不予受理。日,起诉人樊则华就确认司法厅《转制批复》违法,并要求赔偿执业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08)西法行告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对其起诉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其后,起诉人再次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2009)昆立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起诉人樊则华不服裁定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该院审查后作出(2009)云高行终字第63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裁定。现起诉人依据相同的事实理由再次起诉,其请求事项系重复起诉的情形,且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本院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其认定不仅将司法厅对云法所持续、动态实施的的系列行政许可行为,认定为不变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且将申请人诉云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对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行政行为纠纷,也认定为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对申请人变更的诉求也没有依法作出认定。 申诉人不服一审裁定,依法向昆明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以(2012)昆立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由国资律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及日对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予以备案的行为属于行政指导、监督行为,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裁定将司法厅基于周路、杨志强对云法所合伙、合伙事项变更、合伙违约、解散注销云法所的合伙事项,持续、分别实施的相对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为固定的、不变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申诉人诉司法厅的系列违法行政许可纠纷,与诉云南省人民政府对司法厅的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纠纷是同一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 二审法院认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实施、变更的行政许可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指导、监督行为,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申诉人不服二审裁定申请中院再审,该院以(2 0 1 2)昆行监字第2 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你起诉要求确认云南省司法厅于2 0 0 3年4月8日作出的云司律[2 0 0 3]9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由国资律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以下简称为:《转制批复》)以及云南省司法厅于2 0 0 3年9月4日对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予以备案的行政行为违法,系在同一案件中对行政机关所作的两个不同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你的起诉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受理要求,依法应不予受理;其次,对于云南省司法厅所作的《转制批复》,你在此前已多次提起过诉讼,并经我院生效的(2 0 0 6)昆立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及(2 0 0 8)昆立行终字第1 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你此次起诉属重复起诉的情形,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三,关于云南省司法厅对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予以备案的行为,原审裁定认为属行政指导、监督行为,本身不具有强制力。对此,即便你认为该备案行为具有可诉性,也应当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而根据我院生效的(2 0 0 4)昆民五终字第5 9 4号《民事判决书》,你在该案诉讼中就已明确知晓了上述备案行为,但你直到现在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对你的该项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申诉人不服其认定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省高院不予再审。 二、原审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一)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政许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定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调整行政许可的特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三、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程序违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十三条“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许可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有关民事赔偿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四、昆明中院、云南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 (一)认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 昆明中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你起诉要求确认云南省司法厅于2 0 0 3年4月8日作出的云司律[2 0 0 3]9号《云南省司法厅关于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由国资律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以下简称为:《转制批复》)以及云南省司法厅于2 0 0 3年9月4日对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予以备案的行政行为违法,系在同一案件中对行政机关所作的两个不同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你的起诉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受理要求,依法应不予受理”。 云南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你针对《关于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由国资律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批复》在2006年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现属于重复起诉。另你在司法部2005年作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原审认定你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申诉人的起诉是基于昆明中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第三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认定:云法所的解散、注销“系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以处理”判决,申请司法厅确认其对云法所实施、变更、解散、注销合伙行政许可,给予国家赔偿不作为,申诉人依法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法部日《告知函》 “不再重复理”,依法对被申诉人行政许可违法确认不予行政赔偿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所是涉及了司法厅的行政许可、变更行政许可两个具体行政行为,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规定,原告的起诉是对司法厅行政违法确认不作为提其的诉讼,该案涉及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合并审理,昆明中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在同一案件中对行政机关所作的两个不同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你的起诉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受理要求,依法应不予受理”,省高院认定申诉人的起诉是“重复起诉”、“超过法定时效”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二)申请人诉司法厅行政许可违法、不予赔偿,不是重复起诉
(2 0 0 6)昆立行终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2 0 0 8)昆立行终字第1 9号《行政裁定书》是对司法部终止行政复议不作为,司法厅解散、注销云法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的诉讼,其裁定没有,也不可能对司法厅的行政许可行政违法确认、不予赔偿不作为,予以司法审查,据此,申诉人对被申诉人行政许可违法确认不作为并不予行政赔偿提起的行政诉讼,不是重复起诉。(三)申诉人的申请没有过时效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关于云南省司法厅对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予以备案的行为,原审裁定认为属行政指导、监督行为,本身不具有强制力。对此,即便你认为该备案行为具有可诉性,也应当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而根据我院生效的(2 0 0 4)昆民五终字第5 9 4号《民事判决书》,你在该案诉讼中就已明确知晓了上述备案行为,但你直到现在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2年起诉期限,对你的该项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 行政许可是基于相对行为人的申请,准予相对行为人从事某项社会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相对行为人的社会活动是持续、动态、变化的,其相对行政许可也是相对持续、相对变化,动态管理行为。 相对行政许可当事人的申请,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涉及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现行的司法审判制度,行政、民事案件是分离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行(政)、民(事)法律关系混合案中,是先行(政),后民(事),还是先民(事),后行(政)。 在本案中,申诉人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规定,是先起诉解决云法所合伙纠纷,昆明中院(2004)昆民五终子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对司法厅的违法行政许可,不经审查、质证,认定云法所合伙经司法厅审批合伙有效,强制申请人与在职的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杨志强合伙云法所。 司法厅批准成立的云法所云法所,合伙有效期限是20年(从日批准之日起,至日止)。 申诉人的起诉是基于昆明中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司法厅对云法所实施、变更、解散、注销的合伙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确认不作为;日,司法部行对申诉人提出的司法厅的违法确认不作为行政复议不作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不是对司法厅实施、变更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自2006年至2013年期间,上诉人基于司法厅违法实施、变更、解散、注销云法所,云南省政府、司法部对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分别七次向云南省三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六次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昆明中院居然认定律师合伙行政许可行为不是强制行政行为,申诉人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北京二中院、云南省省高院认定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属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属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其便函、裁定明显违反《律师法》、《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十条 “有效监督”、第六十条“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基本原则,致使司法厅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及时纠正”(附两地法院裁定6份)。综上,一审、二审裁定、《通知》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依法撤销其裁定、通知,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 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樊则华 二0一四年三月二日附:证据2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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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法院网上视屏接谈法官忽悠申诉人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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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日(星期四) 晚上6:13 收件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 &yzxx@&附
件:5 个 (
行政诉讼状.doc...) 对最高法院网上视屏接谈法官忽悠申诉人的申诉周强院长您好:日,按照约定申诉人到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网上接谈室),与最高人民法院视频接谈,下午3:40左右视频接通,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网上视频222接谈室法官视频询问内容整理如下:视频接谈时间:日地点:西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询问人:最高人民法院222室接待法官被询问人:樊则华。一审法院在场记录人:杨雅婷问:今天要讨论的是什么案件?答:就是(2012)西法行告5号。问:(2012)西法行告5号,云南省高院接受过复查是吗?答:对。问:有没有到最高院申诉过?答:没有问:你简单说一下案情吧!答:申诉人是原国办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下称云法所)2002年,申诉人与云法所周路、邓永宁律师三人约定按照国务院、司法部对律师体制改革的规定,共同出资将国办云法所改制为合伙所。日,云南省司法厅(下称司法厅)的合伙行政许可,将在职的云南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杨志强也批准为云法所的合伙律师,申诉人事前不知道,事后不认可。日,周路、杨志强在没有依法解除与申诉人的云法所四人合伙关系的前提下,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了没有依法解除与申诉人得云法所五人合伙关系的前提下,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了没有申诉人在内的云法所五人合伙协议。司法厅对该五人合伙的备案行政许可,剥夺了申诉人对云法所的行政被许可合伙权。从2005年至2012年,申诉人申请司法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司法部撤销司法厅违法试试的行政许可,其均不作为。问:你认为这个裁定有什么问题?
答:我不认为是重复起诉。第一次是诉撤销合伙实施行政许可,第二次是诉他违法解散云法所,这次起诉是确认司法厅实施、变更云法所行政许行为违法,一审裁定说是重复起诉,二审理裁定称律师事务所行政审批行为,不是强制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其裁定违反了律师法,行政许可法。问:第一个问题,我还是认为你重复起诉了,因为这经过了中院高院的审查。答:我认为这个不属于重复起诉。问:这是同一个行为。答:可是现在诉的是要求确司法厅违法实施、变更、解散云法所违法确认。问:第一个,你针对的是同一个行为起诉,这是重复起诉;第二个,你所说的起诉期限问题,第一次起诉是超过期限的,现在肯定也是过了期限的。答:现在我提起诉讼是告他实施、变更、解散云法所行政许可违法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我对司法厅的任意一个行政许可行为都有权提起诉讼。问:你的申诉理由我认为不成立。这是很明显的重复起诉,不需要再讨论,这件案子也给中院、高院审查后驳回,这个申诉理由不成立。今天的接待就到这里吧。注:以上接谈内容为申诉人整理,其内容以录音、录像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申诉人对云南省司法厅实施、变更、解散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咋成了重复起诉?该法官为何不认真看看申诉人的申诉,及一审、二审裁定。远程视频接谈应当给申诉人释疑、解惑,辩法、析理,达到息诉止争目的,但该法官今日与申诉人不足20分钟接谈,大有被忽悠之感觉,其不仅释疑、解惑,该法官对行政许可纠纷案司法审查水平、工作作风令申诉人感到十分失望。据此,希望院长先生关注网上视频接谈质量、效果,把为民好事,办成实事、真事、好事,让每一个当事人真正体验到司法公平、公正、权威。附:一审裁定、二审裁定、驳回再审通知、复查通知、申诉状各一份。 附件预览 附件(5 个)普通附件 (已通过电脑管家云查杀引擎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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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2012年期间,云南省司法厅分别实施、变更、解散、注销了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申诉人对其分别作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司法厅、省政府、司法部,分别提出申请行政撤销、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院网上视频接谈法官,接谈前不认真查看上诉人的申诉材料、证据,20分钟不到接谈时间,仅凭几句“套话”,申诉人的应答,就认定申诉人的起诉是对同一行政许可行为提起的重复诉讼,其认定罔顾事实,无视法律,其如此简单、草率、粗暴无理的司法作风,大失最高法院法官司法水准,大大贬损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公平公正权威,及最高法院法官的形象。
[第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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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视频接谈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司法为民的重大举措,希望最高法院不断改进司法作风,切实端正网上视频接谈法官的司法为民意识。另,网上接谈法官不仅要严格、公平、公正执法,且要有较高的司法素质,并有较强的责任心,法院也要有相应的考核、监督机制。昨日的接谈法官没有告知其姓氏、投诉电话(网上也没有公布视频接谈投诉方式),其对申诉人申诉的处理,明显违背事实、违背法律,其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武断,其接谈绝不能止争、息诉。网上视频接谈法官不是完人,也不是全才,其接谈中的错误行为,最高法院应该予以监督、纠正,申诉人也有权投诉,这样好事才能办好、办实。
[第5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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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主楼再阐明一下对法官回问:【第一个,你针对的是同一个行为起诉,这是重复起诉;第二个,你所说的起诉期限问题,第一次起诉是超过期限的,现在肯定也是过了期限的】,说出你的观点。谢谢!
[第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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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西山区法院网上视频接谈的第一个被接谈的申诉人,接谈的结果如何本人实现也没有报太大的期望,但不到20分钟只能按照接谈法官不着边的“套路”进行的接谈,申诉人提出的质疑、申辩被无情地打断,申诉人确实百思不解,接谈法官为何不对申诉人提出的实质问题,作出有针对的析理、明法呢?接谈法官看了申诉材料、证据、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如果有为何不能对申诉人申诉提出的实质性问题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而是开对同一行政机关分别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分别提起的行政诉讼是重复诉讼的黄腔。
[第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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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网上提出的申诉。日最高法院网是申诉平台回复:“请到一审法院预约远程视频接谈。”因一审法院视屏接谈室7月刚才建成,申诉人第一个走进接谈室。按常理接谈法官应当是看过申诉人申诉材料的,其接谈应当是针对申诉人提出的问题作出解,但事实相反,接谈法官对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一无所知,而是要申诉人按照其提问,回答问题,且不准申诉人申辩,如此接谈其实依然是在浪费审判资源,糊弄申诉人,更本解决不了实质问题。
[第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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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fyd @
10:14 ) 更本解决不了实质问题。
根本解决不了实质问题。
[第9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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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197910
【日,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司法厅撤销其对云法所实施的合伙违法行政许可,其在法定期间不作为。 日,申诉人对司法厅行政撤销不作为,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法厅给司法部的答辩承认云法所合伙违法(请见8号证据)。 日,司法部认定申诉人的复议申请过了时效,决定终止行政复议(请见9号证据)。 】
以上内容很清晰,好理解!
[第10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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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编号: 197910
本人对很多新举措都报有很大的希望,但是,正如一些网友对我指出的“希望越大,失望就远大”。
咋办呢?还是要靠大家共同奋进!
[第1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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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接访法官用了了几句话下完结论后,不听上访人申辨就结束接访是反立案法官必用惯招.楼主如果不是在网上视频接访,是在最高法反立案庭,法警就该赶你走了..所以网上视频接访没有效监督又成为了场"表演".访民只能是不允许发声的道具.
[第1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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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KAN622 @
09:31 ) 请主楼再阐明一下对法官回问:【第一个,你针对的是同一个行为起诉,这是重复起诉;第二个,你所说的起诉期限问题,第一次起诉是超过期限的,现在肯定也是过了期限的】,说出你的观点。谢谢!
日申诉人申请司法部对司法厅撤销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日,申诉人收到日,司法部作出的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日,申诉人对司法部违法终止行政复议申请国务院行政裁决,国务院在法定期间不作为。日,申诉人依法向西山区人民法院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司法厅违法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该院裁定认定申诉人没有在收到司法部终止行政复议决定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申诉人的起诉过了时效,不予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申诉人不服其裁定,依法上诉昆明中院,中院认定申司法部职责行政法院行为“不具可诉性”维持不受理申诉人起诉的裁定。两级法院裁非诉。2008年司法厅解散、注销云法所。(2011)昆民四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云法所合伙人履行申诉人在内的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司法厅解散、注销云法所系行政纠纷,“不属与民事诉讼范围”。申诉人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其对云法所实施、变更、解散、注销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其在法定期间不作为,申诉人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司法不告知&不再重复理&,申诉人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申诉人的起诉系重复起诉,二审法院认定律师合伙行政审批行为不是强制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二审驳回申诉人的再审通知认定,申诉人的起诉过了时效。上诉人的起诉是基于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云法所合伙人合伙违约事实,申请司法厅确认其实施、变更、解散、注销云法所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其不作为,依法提起的违行政许可违法确认之诉,与2006年撤销云法所行政许可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本就不存在重复诉讼,也不存在过了时效的问题(申诉人的起诉是基于司法厅的行政许可违法确认不作为提起的,不是对其实施、变更、解散具体行政许可行为提起的)
[第1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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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KAN622 @
11:01 ) 【日,申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司法厅撤销其对云法所实施的合伙违法行政许可,其在法定期间不作为。 日,申诉人对司法厅行政撤销不作为,申请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法厅给司法部的答辩承认云法所合伙违法(请见8号证据)。 日,司法部认定申诉人的复议申请过了时效,决定终止行政复议(请见9号证据)。 】
以上内容很清晰,好理解!
这个案件时间跨度长,日至2008年期间,云南省司法厅分别实施、变更、解散、注销云法所行政许可行为。申诉人从2004年至2013年期间,三次对云法所合伙人提起合伙纠纷民事诉讼,五次对司法厅具体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诉讼,两次对云南省政府不履行对司法厅行政许可“有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云南省高院认定其对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西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先案件受案范围(违反《行政许法》第十条、六十条规定)十次对司法部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终止行政复议、行政撤销不作为、行政许可违法确认不作为、不予行政赔偿)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对申诉人日诉司法部违法终止行政复议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至今没立案,也没有裁定驳回起诉,四次以立案庭的便函认定申诉人所诉司法部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申诉人诉司法部不不予行政赔偿,该院裁定认定司法部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系列行为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裁定驳回申诉人的起诉,北京高院维持其裁定,申诉人2012年5月分别对司法部的系列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依法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并行政赔偿,该院至今不立案,也不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申诉人依法向高院、最高院起诉、申诉无果。
[第1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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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370666 @
11:11 ) 最高法接访法官用了了几句话下完结论后,不听上访人申辨就结束接访是反立案法官必用惯招.楼主如果不是在网上视频接访,是在最高法反立案庭,法警就该赶你走了..所以网上视频接访没有效监督又成为了场"表演".访民只能是不允许发声的道具.
本人十次到过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信访接待中心其接待法官皆是一副嘴脸,一副德行,不认真审查申诉人材料,不认真听取申诉人陈述,全凭其主观臆断糊弄申诉人,申诉信访大厅为何门庭若市,接访法官糊弄申诉人不能不是主要原因之一,到最高法院申诉上访的,老的上访者问题得不到合法解决,新的源源不断涌入,网上视频接谈本是好事,但好事如此办,绝对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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