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已经在打官司费用了,那么私下进行骚扰是不是侵权行为

骚扰电话起侵权行为吗?国家法律有规定吗?如果他对很多人进行骚扰可以算作犯法吗?_百度知道
骚扰电话起侵权行为吗?国家法律有规定吗?如果他对很多人进行骚扰可以算作犯法吗?
你好骚扰电话已经违法的治安条令情节严重的需要负刑事责任一般骚扰电话你只要设置阻拦就可以了推荐你试试腾讯手机管家它可以帮你智能拦截陌生骚扰号码针对响一声就挂的会自动屏蔽同时你也可以根据骚扰拦截设置相关的黑白名单默认设置为标准模式可以自动拦截黑名单里的电话和短信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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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电话已经违法的治安条令情节严重的需要负刑事责任多次发送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就违反了上述的规定,涉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 但是个别情况不涉嫌犯罪,建议你还是下载软件自己拦截比较好,在骚扰电话突然暴增的时候,楼主开启腾讯手机管家的白名单功能暂时只接听通讯录电话打开腾讯手机管家--安全防护--骚扰拦截--点击 右上角“拦截”--添加 白名单--完成这样楼主就可以在把突然暴增的骚扰电话直接阻拦在外了这样解决会更快速,更有效
是构成侵权,你可以起诉停止侵害。但你必须向法院提供骚扰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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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章 各种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第一节侵害人身权行为 一、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种类 (一)侵害人格权行为 (1)侵害一般人格权行为。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之侵害。 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①加害人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 ②依据现行法,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③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比如:甲因为火伤面貌畸形。一天,甲欲进入“天上人间”酒吧喝酒时,被酒吧的工作人员以“容貌丑陋,影响其他顾客的心情”为由拒绝,不得其门而入。在此情形下,如果甲不能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并不影响甲以一般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要求“天上人间”酒吧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精神损害的责任。
(2)侵害具体人格权行为。 侵害具体人格权的行为又可以划分为侵害物质性人格权和侵害精神性人格权两大类。 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主要是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
日早上,河北省某县农村某小学五年一班的学生到校上课。教师刘某某在上课后,对学生进行体罚,让全班学生都站着,一直站了一节课。第二节课开始后,刘让前排左边的学生开始依次伸出手来,自己手持削铅笔的刀子开始在学生的手上划。第一个被划的学生叫赵某,刘是用刀背划的。对第二个学生,刘是用刀锋划,学生被划得哭了。后来有的学生迟迟不伸出手来,刘就威胁:“不伸出手来就直接在脸上划。”学生只好伸出手来,让老师划。在划到最后一排时,一个男生被吓得大小便失禁,晕了过去。全班41名学生的手全都被该老师用刀划过,有的没有划破,有的被划破出血。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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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称遭性骚扰打官司 法院:他强吻你能证明吗
&来源:新华网&
规定用人单位的近日一名外资银行的女员工状告主管性骚扰,索赔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今天上午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因苦于没有任何证据,女员工最终败诉。
  这起职场性骚扰案的主角小云(化名)是一名“80”后女孩,尚未婚嫁,在这家外资银行北京营业部任职。作为营业部的主管,梁某是小云的直接上司。  据小云说,在2009年l2月和2010年2月,梁某两次在办公场所对她进行语言挑逗,询问她:“是不是处女?”当小云提出抗议后,梁某称她“假正经”。  小云痛苦地回忆起日的遭遇。那天是周末加班,小云向梁某汇报完工作,正准备离开,突然,梁上前抱住小云亲吻!  “当时是晚上7点,办公室没有别人在场。”小云说,此后她经常失眠,后来在家人的建议下,她鼓起勇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支付医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然而,法庭经过审理,最终以小云缺乏证据导致败诉而告终。  “另外,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不单单是加害人对受害者的健康权、名誉权的侵害,实际上,受害者所在的用人单位也侵害了其劳动权。”张江洲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在“性骚扰”方面的“雇主责任”,除了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的简要规定,其他法律规范鲜有提及相应的“雇主责任”。  由此,张法官建议:“尽快在相关法律规范中明确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雇主责任’。关于归责原则,考虑到受害人所面临的证明困难,在认定单位责任的主观过错时,宜采用‘过错推定’方式,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减轻受害者作为原告的举证责任。”  至于用人单位承担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责任形式,张江洲认为可仿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赋予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劳动者可以就劳动权利受损,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当前,“职场性骚扰”事例逐渐增多。有调查显示,25%的职场女性曾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其中80%的“性骚扰”来自上级,20%来自同事,受骚扰最多的是30岁以下的未婚女性。  尽管“性骚扰”已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海淀法院的张江洲法官认为,对“职场性骚扰”受害者的劳动权保护仍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在司法层面,‘性骚扰’受害者仅能通过健康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向加害人主张民事侵权责任,很难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且由于当事人一般仅为加害人和受害人,缺乏第三人在场,造成取证困难,使得相关诉讼败诉几率极高。”  我国对“性骚扰”的研究和立法开始较晚。2005年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才首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性骚扰”。  去年4月18日颁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将职场性骚扰问题进一步纳入了企业管理责任。  张江洲认为,虽然上述法律规定对我国反“职场性骚扰”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但不难发现仍存在严重缺陷:一是没有界定“性骚扰”的概念;二是没有确定归责原则;三是未设定具体的救济程序。因此,上述法律规范对反“性骚扰”而言,仍缺乏可操作性。  在此,张法官呼吁细化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以弥补法律缺陷。  职场女性该如何应对“职场性骚扰”?张法官在此支招儿:首先,要加强证据保存意识。若经常受到上司“性骚扰”,可随身携带录音设备,对“性骚扰”言行进行录音取证。在侵害事件发生后,有意识地及时留存物证,联系证人,保存视听资料。而相关事例显示,部分受害者由于愤怒、烦恼等心理,常常一时缺乏证据保存意识,甚至无意间“损毁”证据材料。  其次,一定要摆脱“羞耻”、“忍辱”观念,及时与家属沟通,并向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或妇女组织求助。由于女性常担心“事态扩大”会影响自身的工作发展,被“性骚扰”后觉得“难以启齿”,因此多选择“忍辱负重”,这样则可能招来更严重的伤害行为。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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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请问这张字条具备法律效益吗? 2,他说如果我把字条还给他,他就不会骚扰我,那么我想要公证一张他写的字条,把原字条还给他,那么在没有原字条的情况下,以后若打官司我公证的字条具备法律效益吗?(目
提问者采纳
  你所反映的情况目前还只能说是道德方面的问题,该男子主要还是婚姻方面的追求,尚不构成性骚扰。如未对你的生活造成较大的伤害,无须通过法律手段和诉讼程序解决,私下和解即可。当然,他承诺不再干涉你生活的字条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即可起到证据的作用,但并不能证明曾发生性骚扰;如无相反的证据,这张字条经过公证由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他的行为未对你的生活造成大伤害,所以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该案,即使受理了,因你关于性骚扰的证据不足,法院也不会对其进行处罚。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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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必须提供原件,字条返还,意味着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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