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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山与王斗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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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山与王斗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开山,男,日生。被告王斗山(豆山),男,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梅女,女,日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开山与被告王斗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同年6月27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卫红、代理审判员申文凤、人民陪审员付立强组成合议庭,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法律文书,并于日、日、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王开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斗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第三次开庭时原告王开山、被告王斗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梅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现姊妹三个,其父亲王××日去世,生前遗留下的财产,被告一人占有,拒不分割。其中两间楼瓦房、两间平瓦房及厕所座落在南寨镇××村,被告将菜园及7棵树卖掉,妹妹王淑青已放弃了继承权,王开山已尽了赡养义务。为此,依法起诉,要求分割财产两间楼瓦房、两间平瓦房、菜园一处、7棵树、一处厕所、一辆推车、一辆自行车、一台玉米机共计价值25 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只要求对两间楼瓦房、两间平瓦房、菜园(柴园)一处、一处厕所进行分割。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说财产没有自行车,玉米机是我自己的,两间楼瓦房、两间平瓦房、厕所、柴园、七棵树是我兄弟王书×的财产,不是我父亲王××的财产。王书×死后,我女儿为王书×披麻戴孝,背柳灵花,摔脑盆,拉灵柩,当时说的是谁拉灵柩谁继承产业,原告也同意。柴园我已经给他人了,七棵树已经卖掉了。我不同意原告分割上述财产。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继承人王××遗产的范围;2、原告王开山、被告王斗山应当继承王××遗产的份额。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日辉县市南寨镇××村证明一份。2、日辉县市南寨镇××村证明一份。内容:王××于日病故,其妻万金英已病故多年,夫妇双方有三男一女,长子王斗山,次子王开山,三子王书×因车祸于90年4月4日身亡,一女王女×已出门,王××在世时,其父母已病故。3、辉县市公安交通警察队证明一份。内容:日晚9时许,南寨乡××村王书×,男,24岁,在向阳洞西口被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辉县市人民法院(1993)辉民调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内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王××由王豆山、王开山扶养,其女儿不负担扶养费,老人去世后,也不再继承遗产;王××百年以后,其埋葬费由两个儿子均摊,遗产由两个儿子继承。5、平原区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一份。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第1、2、3份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第4、5份证据均有异议,认为1、老人去法院起诉过,但具体不知道是哪一年了,调解书其没有收到;2、对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有异议。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辉县市人民法院(2006)辉民初字第156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系复印件)。内容:王开山诉王豆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在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辉县市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2、1974年6月分单一份(系复印件)。内容:王书×分得老院堂瓦楼房两间、东屋平瓦房两间、西园一个。书山所得一切房屋,由二位老人常住到老,百年以后老院一切房屋、园归于书×。原告质证认为,对被告提供的第1、2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1、调查王女×笔录一份。内容:王开山、王书×是其哥哥,其姊妹四个,三哥王书×已去世二十多年,其父王××于1995年11月去世,王开山起诉王斗山继承一案,其不参加诉讼,不分老人的财产。2、调查宋××笔录一份。内容:其与王开山、王斗山是本家,王开山、王斗山有个兄弟叫王书×已去世二十来年了。办王书×的丧事时,王开山、王斗山家都是女孩,没有儿子,他们两家一共五个女孩都拉灵柩,顶脑盆、打柳灵花是王斗山家的女儿做得。王开山的女儿抱食冥罐。那天其没有在场,是其本家一个弟媳妇跟其说的。其没有听说过王××在王书×死后把王书×的财产给谁。3、调查王振×笔录。内容:其与王开山、王斗山原来在一个院居住。王开山、王斗山的兄弟王书×的丧事那天,其不在家,回家后听邻居说王开山的女儿在前面拉灵柩,还顶脑盆,打柳灵花,王开山的女儿们在后边。1974年王开山、王斗山、王书×分家时的分单是其写的。原告质证认为,对本院调取的第1、2、3份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质证认为,对本院调取的第1、2份证据有异议,认为:1、老人老的时候,我也赡养老人了,原告没有赡养老人;2、王书×的丧事上是我女儿一个人的拉的灵柩,原告的女儿没有拉灵柩,对本院调取的第3份证据无异议。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4、5,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的相关属性,故对该两份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2,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2、3,对证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王××与其妻万××共生育三男一女,长子王斗山,次子王开山,三子王书×,长女王女×。王××的父母及其妻子先于王××死亡,王××三子王书×先于王××死亡。王书×因车祸于日死亡,王书×未结婚,未生育子女。在为王书×操办丧事时,原、被告的女儿均参加了丧礼。王××于1995年病故。王书×的遗产有:南寨镇××村王××老院堂屋瓦楼房两间、东屋平瓦房两间、厕所一处、西边柴园一个、树木若干、木推车一辆、红旗牌28型自行车一辆。王书×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王××继承。在诉讼过程中,王女×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王××的遗产。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王××的遗产即老院两间楼瓦房、两间平瓦房、菜园(柴园)一处、一处厕所进行分割,对于王××其他遗产,原告放弃分割,被告认为上述财产已由其女儿王梅女继承,不同意原告分割上述财产。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作为王××的法定继承人,在王××去世后,均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王××的遗产应归原、被告共同分割,位于南寨镇××村王××老院的堂屋瓦楼房两间、东屋平瓦房两间、厕所一处、柴园一处在1974年分家时分给了王书×所有,王书×死亡后,因其无配偶、无子女,其遗产应有其父亲王××顺位继承,王××死亡后,对其所有的上述遗产,应归原、被告共同分割。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及被告王斗山已将西边柴园给予他人占有,本院将东屋平瓦房两间、柴园分割给被告所有,将堂屋楼瓦房两间、厕所一处分割给原告所有;对于王××其它遗产,原告放弃分割,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辩称上述财产在王书×死亡后已由其女儿王梅女继承,因其向法庭提供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辉县市南寨镇××村王××的老院的堂屋楼瓦房两间、厕所一处归原告王开山所有;东屋平瓦房两间、柴园一处归被告王斗山所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王开山承担225元,由被告王斗山承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卫红&&&&&&&&&&&&&&&&&&&&&&&&&&&&&&&&&&&&&&&&&&&& 代理审判员&&申文凤&&&&&&&&&&&&&&&&&&&&&&&&&&&&&&&&&&&&&&&&&&&& 人民陪审员&&付立强&&&&&&&&&&&&&&&&&&&&&&&&&&&&&&&&&&&&&&&&&&&&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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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kker/Webcache/3.6.0[转载]天蓬咒和天蓬尺
《道法会元》卷一七二说:“北斗,应化分精,而为九神也。九神者,天蓬、天任、、天辅、天英、天内、、、天禽也。道书中首载天蓬者为《上清大洞真经》卷二,但已演变成为道教存思之身神。文中曰:“次思赤气从兆泥丸中入,兆乃口吸神云,咽津三过,三神,一如天蓬大将,二神待立。”并附有存思图,其天蓬大将双手抱于胸前,身披金甲,面容英俊,其形象,乃人体脑部泥丸君的化身。
  北帝祝法,即:北帝神祝之法。
  若非制鬼神,常持者,可微微而诵,
  自然,除秽恶,灭三尸,消故气,
  鬼魅邪精,永不敢近,久久持之,
  北帝每差天丁侍卫。
  若制伏用事,乃可:高声诵持,
  其法:面北叩齿,三十六通,
  存五神,诵持四言,一叩齿,祝曰:
  天蓬天蓬,九元杀童。
  五丁都司,高刁北公。
  七政八灵,太上皓凶。
  长颅巨兽,手把帝钟。
  素枭三神,严驾夔龙,
  威剑神王,斩邪灭踪。
  紫气乘天,丹霞赫冲,
  吞魔食鬼,横身饮风,
  苍舌绿齿,四目老翁。
  天丁力士,威南御凶,
  天驺激戾,威北御锋。
  三十万兵,卫我九重,
  辟尸千里,去却不祥,
  敢有小鬼,欲来见状?
  镢天大斧,斩鬼五形。
  炎帝烈血,北帝燃骨。
  四民破骸,天猷灭类,
  神刀一下,万鬼自溃。
  急急如律令
南朝陶弘景《真诰》卷十载天蓬咒,谓此咒属北帝煞鬼大法,内隐丰都六宫鬼神名讳,“鬼有三被此咒者,眼精自烂而身即死矣,此上神咒,皆斩鬼之司名,北帝秘其道。若世人得此法恒能行之,便不死之道也。男女大小皆可行之,此所谓北帝之神咒,煞鬼之良法,鬼三被此法,皆自死矣。”天蓬大法自东晋以来,主要秘传于道教上清派中,继杨羲、郑思远、陶弘景、董大仙、北华仙人之后,初唐又有邓紫阳精通此法,并创道教北帝一派,天蓬的神格与地位亦大大提高,成为威震唐宋时期的北极四圣首辅。《道法会元》卷一七一曰:“夫天蓬神咒出自《北帝玄变真经》,古今修学上道,无不先当授行。盖驱伏魔试之上法,不死致仙之径路。兼元帅真君门下有董大仙者,专于此道以成高仙,驱用直月五将,奏拜鹰犬灵章,助翼威神,斩馘小丑。及紫阳邓天师有倒持之法,七字密语,玉尺神印,流传尘世,功验难穷,无所不治。”
南宋晁公武撰《郡斋读书志》卷十六 神仙类 释书类 △《天蓬神咒》一卷 右未祥撰。
大约在唐僖宗皇帝时,成都双流县南笆这个地方,有位王道珂,平时以算命卜卦和符术为生计,无论行走坐定,一有空就念诵《天蓬神咒》。每次入双流县城卖符卜卦,得钱便去喝酒,喝醉了才回家。他回家路上要经过一白马将军庙。这庙香火很旺,一天到晚有人去上供祈求。庙中垂挂一袭帘幕,帘内往往透出亮光,又听到吹口哨的声音;供的酒食,也忽然不见了。有这般妖异,所以人们都争着相信。无知的人们畏惧得罪神明,过庙门时没有敢正眼往里瞧的。道珂每次喝醉回家时,会跑进庙中朗诵《天蓬神咒》,那庙中却是什么动静也没有。别人见到他这般大胆,无不惊讶。
一天鸡刚叫,道珂跟着挑大蒜赶早市的村人一起进城,途经白马庙,忽然倒地。正在仓皇无计的时候,只见有几只野狐狸,眼睛放出火炬般的光,将他咬住拖进庙中。只听堂上有人责骂他说:“你怎么敢仗着酒性跑到我庙中,念咒惊动我的家属!”道珂心中倒还明白,默默地背诵《天蓬咒》,相持一阵,才苏醒过来。原来当日他跟着挑大蒜的同行,大蒜的秽臭使神兵远远离开,不能应咒卫护身体,所以被妖狐擒去。及蒜担子离去,道珂心中默念神咒,妖狐才无法进—步加害。
道珂想明白其中的道理,回家之后,沐浴清洁,又来到庙内,大声责骂说:“我是太上老君弟子,不光会念《天蓬咒》,也读过《道德经》.里边说:‘天得道所以清明,地得道所以安宁,神得道所以灵验’你如果是正神,只应扶助大道共同化育万物,怎么厌恶我的神咒呢?我知道你不是什么白马将军神,必定是狐狸精占了祠庙迷惑百姓。我今天决定留在这儿念咒为民除害。”于是专心致志朗诵神咒,到夜晚仍不止歇。庙堂之上却是寂无声响,也没有光透帘幕。后来只听见有呻吟声、挣扎声。天亮后,喊来邻近居民查看,只见两只老狐狸、五只小狐狸,都被打破了头,血流满地,早已死透了。从此以后妖异也没了,庙也荒了。《天蓬咒》的威力真是了得。
刘载之诵《天蓬咒》验
&&&&彭城刘载之,儒家子。修辞学外,常事北极,香火不懈。多寓京师,少而神气怯懦,每惊魇,往往不悟。尝遇苏门道士刘大观,授以《天蓬神咒》,令持诵千遍,载之勤而行焉。绝荤腥,专香火,逆旅之中,亦拳拳修尚,自是无复魇悸矣。寇陷长安,在宣杨里,为寇所虏。力役劳苦之事,素非其所能,稍或迟舒,必承之以剑,性命忧迫,在乎顷刻,而密诵神咒,以求其祐。是夕,有一人如军士之饰,谓之曰:劳役之事,吾为子免之,此有径路,可以脱祸,可相随而行也。载之疑为寇所试,辞焉。此人引其手,若腾跃于空中,良久覆地。是夕月光如昼,但见山川参差,泉声流激,已在巨石之上。惊异之际,有村童前引,入洞府中。宫阙深严,层城焕丽,金楼玉堂,奇禽珍木,周还数十里。有谒者,平冠褒袖,云太帝君令于宾宇憩息,俄赐酒馔仙果。二仙官与之宴饮。载之问:太帝君所主何国?某未曾朝拜,忽奉恩敕,深所忧惧。仙官曰:太帝是北斗之中紫微上宫玄卿太帝君也,上理斗极,下统酆都。阴境帝君,乃太帝之所部;天蓬上将,即太帝之元帅也。吾子冥心北元,尊奉神咒,而值此危难,将陷锋镝。太帝阅籍,当在驱除之伍,仰轸圣虑,已奏章太上,述勤瘁之心,延寿三纪,使还于故里尔。顷之,得朝谒太帝,叩蜺谢恩于阙下,命二童送之,食顷已达泗州。其友人谢良,奏事行朝,具话其事。载之今犹在江表。是则太帝之昭鉴、天蓬之威神,不遗毫分之善也。
范希越天蓬印祈雨验
&&&&范希越,成都人也。事北帝修奉之术,雕天蓬印以行之,祭醮严洁,逾于常法。广明庚子岁,三月不雨,五月愈望,人心燋然,谷稼将废。愿于万岁池试行神印,为生灵祈雨,于是诣至真观致斋。是日庚辰,以戌时投印池中,阴风遽起,云物周布,亥时大雨达晓,及辰,大雷迅电,惊震数四,至巳少霁,乃得归府。升迁桥水,渐及马腹,罗城四江,平岸流溢,螟蝗之属,淹渍皆死,自是有年矣。
驾驻成都,上知其道术,召对问以逆寇诛锄、宫城克复之事,命持印于内殿,奏醮积雨之中,云霁月朗。是夕,梦神人示以诛寇复城之兆。上大悦,授太常寺奉礼郎,累迁主客员外郎、卫尉少卿,锡以朱绂。黄巢捷至,果符圣梦之旨,特加宠异。自言初居煮胶巷,印篆初成,而蛮寇凌突,居人奔散,藏印于堂屋瓦中,蛮去之后,四邻焚烬,其所居独在,疑印之灵也。
天篷神咒的应用灵验的故事在一些门派里流传很广。而且天篷咒,配合天篷尺.
为道教仪式上面镇坛的之一,不可以胡乱使用。龙虎山张天师法派授箓,按《天坛玉格》,授予箓生法名、神职,并颁发职牒、,同时发给法印、、、、、、桃符剑等。
明清以后的道教较多,若是元以前的尺已是希有之物了。北帝派是道教上清派支派。属于经箓派道教。唐代道士,诵天蓬咒,感北帝授剑法,见重于唐玄宗,开北帝派。传其子邓德成,后有邓延康、黄洞元、瞿童、何传其术。北帝派传《北帝经》及北帝七元符,行禳祸之事。。上清伏魔法:以为主法的法术,体系庞大。据云:“昔上清紫微宫北极尊都天大元帅真君降传秘密之法,务拯群生,蠲除疾苦,垂微妙之诀,以付修真之士。”后为上清董大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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