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阳县天气预报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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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海复镇拆迁,没有拆迁文件标准,什么政府?都靠嘴里说说的吗?不可移动的装修不在补助范围内,农林补助一开始没,现在答应给一部分,也没有实施标准!希望能提供标准。谢谢...
/ask/question-495324.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 绕城公路以内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70%确定;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 ...
/fagui/law_288252.html -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 面积800元。第十条对产权属集体所有的房屋只作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以房屋重置价为基准。第十一条其他应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搬家费、过渡费、移装 ...
/fagui/law_236892.html -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他权利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 ...
/fagui/law_210818.html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第七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 ...
/fagui/law_330264.html -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性质界定 对公益目的进行确认。非公益拆迁应当首先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再申请土地使用权。3.在补偿上,公益拆迁补偿标准由政府根据完善的法律规定确定 ...
/ziliao/article-199670.html -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性质界定 对公益目的进行确认。非公益拆迁应当首先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再申请土地使用权。3.在补偿上,公益拆迁补偿标准由政府根据完善的法律规定确定 ...
/ziliao/article-171107.html -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性质界定 对公益目的进行确认。非公益拆迁应当首先由开发商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再申请土地使用权。3.在补偿上,公益拆迁补偿标准由政府根据完善的法律规定确定 ...
/ziliao/article-171078.html -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 批文不符,因而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三)拆迁人严重违反拆迁程序,违法实施拆迁。这主要表现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不通知被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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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政府经济建设过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的增加,土地纠纷已经成为中国大陆税费改革后农民上访的头号焦点,占社会上访总量的40%,其中 的价值是有考虑的。但对于土地面积远远超过房屋面积的被拆迁者来说,其土地价值是未被充分考虑的。 4.补偿标准 征用国有土地,涉及到对土地和附着物的补偿 ...
/ziliao/article-20633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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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建设行业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市场、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建设的政策、规章以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释&&&&义政府部门国&&&&家中国
  (二)研究拟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发展战略,负责制定和安排年度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组织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项目建设,参与、指导、协调全县的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工作;参与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参与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参与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编制,参与全县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城市水源及其保护范围规划的审查,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全县的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和督促全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其他房改资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三)指导和管理城市建设、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的工程设计业、建筑业(含建筑装饰装修业)、房地产开发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建资金计划的编制并对城建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负责城市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及城市规划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等。  (四)根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并监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市政等方面的法律、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处罚,负责城市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及管理;根据城市管理的相关法规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进行监察;对全县市容环境卫生业务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对各乡(镇)的市容环境卫生业务工作实行指导、服务;根据委托履行其他行政执法监察职责,履行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制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登记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房屋租赁、房屋测绘、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产转让、租赁、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核发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商品房市场准入的管理、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登记、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评估的指导管理;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市场;负责对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六)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管理;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准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条件和政府收购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组织廉租住房管理政策实施;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受理廉租住房的社会捐赠并办理相关接收手续;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县属房改单位职工的增量补贴归集、管理和兑现工作;负责房屋的拆迁执法监督、协调指导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白蚁防治工作;负责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等。  (七)依法规范和监管工程勘查设计、装饰装修、建筑、房地产开发市场;负责相关行业企业资质审定、从业规范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实施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本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依法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执法监察;负责全县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的管理工作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筑安装、建筑装饰、建筑劳务、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筑话动和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责任。负责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的评审及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建筑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征收、返还和使用工作;负责审查本县辖区内建筑节能方案等。  (九)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监管;负责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  (十)承担规范燃气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责任。  (十一)负责全县城镇建设档案、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  (十二)组织本部门业务培训,指导乡(镇)业务工作。  (十三)承担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1](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保密、联络、会务、档案、机要、信访、公产、宣传、普法、督查等工作;负责目标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禁毒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综合协调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建设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系统;负责局机关电子政务的推进和局域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局政务网站的建设、维护、信息发布和信息更新工作;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统计、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行业技术工人培训、技术等级考评工作;负责局系统职业培训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继续教育、上岗资格考试、申报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和监督使用,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城建资金的筹集和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负责对本系统执行财政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局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建项目和系统内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负责机关财务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局系统国有资产和财政划拨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一科  管理范围为县城规划区。负责草拟县城住房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总体规划和年度需求计划;负责县城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行业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整顿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房地产开发单位经营活动及年度开发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建设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执行房地产销售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负责房地产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及房屋征收与补偿代办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县城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和销售、政府回购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条件;承担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业绩考评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的管理;负责房屋租赁市场运行态势的分析与研究;负责对建设项目和有关单位执行建设程序及招投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建筑活动中违反和规避招标、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负责初审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负责城乡建设项目前期协调及审查。组织实施县城建设的政策、法规;拟订县城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编制县城建设项目库,制定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指导和管理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建筑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全县建筑节能、建筑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政策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及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实施;负责贯彻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县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二科  管理范围为县城以外其他乡(镇)规划区。负责各乡(镇)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草拟住房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总体规划和年度需求计划;负责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行业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整顿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房地产开发单位经营活动及年度开发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改造和棚户区建设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执行房地产销售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负责房地产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及房屋征收与补偿代办单位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和销售、政府回购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条件;承担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业绩考评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的管理;负责房屋租赁市场运行态势的分析与研究;负责对建设项目和有关单位执行建设程序及招投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建筑活动中违反和规避招标、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负责初审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协调及审查。组织实施城镇建设的政策、法规;拟订乡(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编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制定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指导和管理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工程建设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建筑节能、建筑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建筑节能、建筑科技、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政策监督实施;组织建筑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及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实施;负责贯彻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工作。  (四)城乡规划管理科  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的审批工作;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及各类规划公示、公布等工作;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批工作;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认可,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规划审查、审批,核发相关规划许可证;负责管理全县规划编制设计和测绘成果,加强对规划编制设计和测绘单位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全县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优秀历史建筑和县级以上历史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的规划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有关规划法制建设及行政诉讼应诉、信访应访工作。负责全县规划展示、城市规划信息系统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乡(镇)的规划建设工作;指导、监督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环境综合整治、信息系统、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及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资源调查评价;承办风景名胜区的申报、设立工作和规划审查;承办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的建设选址和特许经营审查事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负责对管线工程的建设管理,综合协调各类管线的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指导地下管线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并实现动态管理。  (五)开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工作,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拆迁的,由我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申办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工作;对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进行审核工作,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拆迁的,由拆迁办向拆迁人出具《准予房屋拆迁通知书》;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对其与被委托拆迁单位订立的《房屋拆迁委托合同》进行备案工作;对拆迁人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审批工作;检查指导房屋拆迁活动;对全县房屋拆迁的有关数据及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工作;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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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补偿 拆迁公摊面积由征收人买单
  拆迁面积补偿问题和市民的生活、财产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由于征收主体和补偿标准不一等种种原因,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的问题和矛盾。而随着城市发展的加速,我市原有的拆迁与补偿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昨日,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据了解,《条例(草案)》将在本次人代会上公开征集广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据了解,在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刘学政等12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的议案》(1号议案),并被列为大会议案。1号议案是在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之后,全国范围内唯一一个启动的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立法项目。同时,也是我市第一件关于立法的代表议案。此前我市仅有一件规范人大自身事项的法规提交大会审议,《条例(草案)》也是我市地方性法规首次提交人代会征求代表意见。  拆迁面积补偿原则  不能降低补偿标准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既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条例因此,(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把握了以下原则,即贯彻落实国务院《征收条例》的原则;妥善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既要考虑到被征收人的心理预期,保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社会的承受能力、城市的发展需要,维护公共利益。同时,“ 还要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万振东指出,我市2006年以来执行的补偿标准,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有积极作用,本次立法应充分考虑与以往政策的衔接,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完善,特别是不能在补偿标准上降低。  拆迁面积补偿主体  明确政府为土地征收主体  《条例(草案)》共七章五十一条,分为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征收实施、征收评估、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其中,关于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方面,《征收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这一规定,《条例(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从而明确了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万振东介绍说,虽然在实践中,市区的房屋征收活动一般都由区人民政府实施,但考虑到《征收条例》的规定和未来可能出现的重大征收活动,《条例(草案)》仍保留了市人民政府这一征收主体的表述。“房屋征收部门在我市目前极不统一,有的单独设立、有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到房屋征收直接涉及对房屋所有权人重大财产权的处置,是一个极其严肃的法律行为,因此,保证行为主体的适格是非常重要的。”万振东表示。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市、区(市)两级房屋征收部门不论机构如何处置,名称上应当统一规范,确定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适宜的法律身份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拆迁面积补偿  公摊面积由征收人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金的标准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从以往情况来看,也是多数土地征收矛盾产生的根源。为此,《条例(草案)》着重进行了规范。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征收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最低标准,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万振东介绍说,自2006年以来,针对房价趋高的现实情况,我市依法确立并执行了以“就地房屋补贴”作为基准的补偿标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作为结算补偿金的标准,并规定了25平方米的住房保证面积、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以及45平方米的有偿改善面积,在当时较好地保障了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改善了其居住条件,得到了社会的认同。但是近几年来,房屋征收基本上为征收多层、补偿高层,高层住宅的公摊面积一般远远大于多层住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改善。在调研中,市民对这一问题反映比较强烈,而且,实践中进行的房屋征收项目,也都在具体工作中通过不同方式,增加一定的面积补贴。  记者了解到,基于以上情况,按照保持政策延续性、保证补偿标准不降低并适当改善的总体思路,《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以下就地房屋补偿标准:“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三)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四)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房款;(五)被征收人在本市其他区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和大于二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四十五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四项的规定;(六)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据了解,按照以上标准,相比2006年拆迁管理法规的补偿标准,增加了规定“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补偿面积”,即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部分,作为应补偿面积,由征收人给予补偿。“这样就把公摊面积还给居民了,让居民改善住房面积。”万振东说。
7500元/平米
4850元/平米
5000元/平米
3880元/平米
均价 : 7500元/平米
位置 : 贵阳云岩区盐务街宅吉路永安寺街9号(原贵阳制药厂)
热线 : 400-860-4040
7500元/平米
均价 : 3880元/平米
位置 : 贵阳小河区松花江路37号(交警五大队侧)
热线 : 400-860-4040
3880元/平米
均价 : 5800元/平米
位置 : 贵阳观山湖区金朱路1号(诚信南路与金朱西路交汇处)
热线 : 400-860-4040
5800元/平米
均价 : 4850元/平米
位置 : 贵阳云岩区云岩区蛮坡小石城二期
热线 : 400-860-4040
4850元/平米
均价 : 16000元/平米
位置 : 贵阳南明区都司路90号
热线 : 400-860-4040
16000元/平米
均价 : 4800元/平米
位置 : 贵阳观山湖区金阳北路378号
热线 : 400-860-4040
4800元/平米
均价 : 5000元/平米
位置 : 贵阳云岩区省政府北门上行800米(观山东路168号)
热线 : 400-860-4040
5000元/平米
均价 : 5100元/平米
位置 : 贵阳观山湖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湖滨路与都匀路交叉口处
热线 : 400-860-4040
5100元/平米
均价 : 30000元/平米
位置 : 贵阳观山湖区观山东路338号 @西市1楼(阳关立交桥旁)
热线 : 400-860-4040
30000元/平米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 京ICP证030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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