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法律上会怎么处理?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黄秀莲)张某经鉴定发现正在抚养的3岁儿子不是自己亲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彩礼、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张某和林某是大学同学,2008年自由恋爱,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林某生育一子张甲。2020年4月,张某委托鉴定机构作亲子鉴定,发现自己不是张甲的亲生父亲。张某与林某因此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沟通未果,张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林某向其返还彩礼、返还已支付的孩子抚养费17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林某虽是自主婚姻,但婚后因林某对婚姻不忠产生矛盾并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张某提出离婚,林某同意离婚,故准予双方离婚。因张甲是林某与案外人所生之子,张某并非其生父,其应继续由林某抚养。林某婚内出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并隐瞒张甲非张某亲生的事实致使张某违背其真实意思抚养其非亲生子,由此给张某造成的抚养费损失及精神损害,张某有权要求林某赔偿。关于抚养费损失数额,因张某仅向法院提交银行流水难以证明其向林某的转账均用于张甲的抚养,且部分转账发生于张甲出生之前,法院根据张某与张甲共同生活的时间,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张甲实际生活需要及张某的经济状况,酌定数额为7万余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虑张某精神损害程度、林某过错程度、双方经济能力及本地生活水平,酌定数额为3万元。

因张某与林某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张某未因彩礼的给付而导致生活困难,故其要求林某返还其婚前给付的彩礼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结合财产来源,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及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张某适当多分。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林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二审法院按上诉人林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汉阳法院江堤法庭庭长叶凌芳介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林某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抚养非亲生子女,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法院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林某向张某赔偿相应的抚养费损失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民法典》在《婚姻法》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以及夫妻之间“互相关爱”的内容, 并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体现了法治和德治结合并举的精神,是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希望大家都能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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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可以跟着母亲姓吗?

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并规定了例外情形。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不强制子女随父姓,子女随母姓同样受法律保护。

2.我觉得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应该怎么办?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认亲子关系

如果发现子女和自己没有亲子关系并掌握了必要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认亲子关系,必要时可以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对方的行为侵害了配偶的人格权益,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三、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抚养费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配偶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配偶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构成欺诈性抚养。配偶为非亲生子女支付的抚养费,对方应当予以返还。

3.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什么情形下婚姻可撤销?

可申请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是一方再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区别有哪些?

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是法定的离婚方式,这两种离婚方式各有优缺点。

协议离婚有以下优点:一是费用低廉。协议离婚仅需几十块钱,而诉讼离婚,一般立案时收取诉讼费200元,如果夫妻共同财产超过二十万元则需增收诉讼费;二是更加快捷。协议离婚如果顺利的话大概半天时间就可以拿到离婚证。当然,随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立,协议离婚更加简便快捷的优势有所减少。

协议离婚的缺点也很突出,那就是风险较大,毕竟大多数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起草的,因为缺少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往往存在分割方式不明确、履行方式缺乏可执行性乃至少分、漏分财产的情况。如果离婚协议签订后出现一方不实际履行的情况,另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

诉讼离婚的优点是家事法官拥有丰富的处理离婚纠纷的经验,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都会对双方的离婚事项进行比较全面规范的处理,一般不会出现遗漏或者财产分割不规范的情况。同时判决书或是调解书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一方不履行的情况,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省却了再次起诉的麻烦。

6.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会发生什么?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有一方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7.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可以,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8.夫妻诉讼离婚,需要经过哪些法律程序?

夫妻一方选择诉讼离婚的,一般会经过以下流程:

1、起诉:夫妻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受理案件;

3、调解: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

4、判决:调解无效的,经审理查明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的,判决驳回起诉;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5、上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

9.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一般会判给哪一方?

在一定数量的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经常会出现父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且均有直接抚养子女的强烈愿望,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一、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二、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官会征求子女的意愿,并尊重其真实意愿;

四、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10.签订的“出轨就净身出户”的协议(俗称的婚姻忠诚协议)有效吗?

近年来,随着公众法治意识的日益增强,以及对婚姻关系的珍视和维护,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的现象逐渐增多,家事法官在审理离婚纠纷时,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提交“忠诚协议”的情况。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财产的协议。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从内容上看,忠诚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否则协议是无效的;从履行方式来看,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建立在双方诚信自愿履行基础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便夫妻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可以由双方自愿履行,但不能通过外在法律的强制手段予以解决。

因此,当事人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已经履行了赔偿等义务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以对方违反协议约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一方确实违背忠诚协议,存在过错,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并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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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想到,一句玩笑竟然牵出一段婚外情,也让黄亮陷入了痛苦之中。

  2012年,黄亮和刘蕊登记结婚,婚后1年多,女儿黄小雅呱呱坠地。为了给女儿创造优越的生活条件,黄亮和刘蕊各自忙于事业,忽视了对感情的维系。3年后,两人攒下一大笔钱,但婚姻关系也走到了尽头。

  2016年年初,经多次调解无效,两人协议离婚并商定黄小雅由黄亮抚养,刘蕊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直至黄小雅成年。当年国庆节,黄亮带女儿参加朋友聚会,一个朋友和他开玩笑说:“看你女儿多漂亮,长得和你一点儿都不像!”原本是一句酒后戏言,黄亮却上心了。回家后,他仔细观察女儿,越看越觉得黄小雅长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第二天,满腹疑团的他带着女儿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明,黄小雅与他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养了这么多年的孩子居然不是自己的,那我还抚养什么啊!”盛怒之下,黄亮立刻找到刘蕊,以女儿黄小雅并非自己亲生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并要求刘蕊退还自己抚养黄小雅的费用。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律师: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生身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自然血亲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和教育关系而产生;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依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

  本案中,黄亮与黄小雅之间既没有自然的血亲关系也没有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黄亮抚养黄小雅也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也没有义务再继续抚养黄小雅。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实情,另一方受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

  因此,黄亮要求变更黄小雅的抚养权,并要求刘蕊退还自己抚养黄小雅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亮抚养黄小雅的费用,由于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双方是用共同财产抚养小孩,其各自支出的抚养费金额亦无法计算,因此,黄亮无权要求返还。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拨打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法律热线、,或者到位于九都路与黄河路交叉口的星河国际16楼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文中所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洛阳晚报记者 李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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