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归谁?

  葛某某与孟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07年7月,双方为结婚共同出资(其中孟某某出资20万)购买了位于房屋,该房屋登记于葛某某名下。随后,葛某某与孟某某登记结婚。2013年7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诉讼中,孟某某能否主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争议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发生在婚前,因此,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不动产权属认定以登记为准,故登记人葛某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孟某某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此外,关于孟某某的20万购房款,葛某某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以补偿孟某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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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不少男女会选择在婚前作为新房使用,但是婚前买房存在的情况比较多,可能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也有可能是一方全额出资购买的。那么在不同的情况下,婚前买房后如何分呢?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款,房产都归产权房所有。婚后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二、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离婚后房产归谁?

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归购买房屋房所有。

三、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房子如何分割?

这种情形,新司法解释三有明确规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与首付房名下,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子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有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此时登记的房产归登记一方,共同还贷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婚前双方出资购买,产权证之登记一方的,离婚房子如何分割?

此种情况下,最是麻烦,也最易产生普通公众认为的不公。此种情况,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且未登记方没有证明自己有出资事实或出资不是赠与的,则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离婚分割时,只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可。

五、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如何分割?

如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六、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

此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未登记一方可以请求分割此房产。

七、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毫无疑问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的原则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离婚在对做出分割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该房产的具体情况,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然后才能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分割。必要时,你可以委托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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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买的房产是在夫妻关系成立之前所取得的...

  • 个人买的婚前房子正在还款,如果婚后夫妻双...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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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来得及办理过户的房产归属

将两个儿子和前夫母亲告上了法庭

离婚后男方病逝,未过户房产惹纠纷

王女士与唐先生于2003年4月22日登记结婚。2005年2月1日,两人购买案涉房屋,并将其登记为夫妻共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

2017年12月6日,王女士与唐先生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此后,王女士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但因唐先生的身体原因,直至2019年7月16日唐先生因病去世,都还未办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处理完唐先生的后事,王女士请求唐先生母亲吕老太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吕老太担心案涉房屋转与王女士后,两名孙子日后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不愿提供协助。

最终,王女士将两个儿子和吕老太告上法院。

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审理该案。主审法官李惠筠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离婚协议》与继承权之间的关系。

经审查,王女士与唐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经调查,唐先生与吕老太存在母子关系,故吕老太是唐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之一。然而,案涉《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且唐先生两个儿子认可案涉房产为王女士所有,并同意协助其办理手续,而吕老太未主张其继承权,故应当按照离婚协议将案涉房屋过户给王女士。

综上所述,法院判令三被告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官说法:物权变更应尽早登记

在确认离婚协议有效的情况下,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处理完毕后属于男方那部分才是其遗产,继承人对属于男方的部分财产才具有继承权。该房产虽然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通过离婚协议已确定为女方所有,已经不属于男方的财产,继承人无权要求继承该财产。故即使吕老太主张其继承权,也不会得到支持。

李惠筠法官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已经进行分割。除非有无效的情形,否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的协议确定物权的归属。由于我国实行物权登记公示制度,故对于协商变更物权的夫妻间应及时依法进行登记公示,免得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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