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入股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专利出资入股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
、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
、工商登记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4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二、专利出资入股若干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能够作为投资入股的客体,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权是否也属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在实践中颇易引起争议。
1、专利技术入股的认定。
股东入股设立公司的程序是先由股东签订合同,制定章程,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股东一旦在合同和章程上签字,即受章程约束,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度和出资方式的义务。以专利技术入股须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由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但在实践中,有些工商登记机关并没有以专利权转移的登记与公告手续的完成作为专利技术入股的必备要件,而以股东与被投资的公司间转让专利权的合同作为专利权转移的依据,还有些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作为专利技术入股手续完成的依据,这易引起股东形成投资义务是否履行的纠纷。
一、专利申请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
  专利申请权是有权申请专利的人向专利局请求授予某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并且规定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除以书面合同为要件外,还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这说明专利申请权是一项可转让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并且以登记和公告为要件,使无形的发明创造,得以公示其主体范围,因此,也就产生了以专利申请权入股的经济现象。但这是否为法律所允许,则应在界定专利申请权的法律性质后,才能得出结论。
  1.专利申请权不是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知识产权中以发明创造作为客体的权利只有专利权,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的根本不同在于专利权必须经过专利局审查后,对符合专利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给予排他的专有实施权,而专利申请权只是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申请授予其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观愿望。专利申请权的客体所指向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排他权,专利申请权人不能依据专利申请权排除他人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只有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经过专利局实质审查后,才享有临时保护的权利,因此,专利申请权不具有知识产权性质。
  2.专利申请权与非专利技术有所不同
  非专利技术是以专利以外的手段来实现其技术价值这种无形资产价值的,其重要特征是以自我保守技术秘密作为保护方法,而法律对于已尽了保密义务的技术所有人给予必要保护,以制止非法盗取技术秘密的行为。专利申请权是以公开技术为要件,目的是通过专利授权形式取得对某项技术实施的垄断权,因此,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虽然也处于非专利技术状态,但两者保护方法完全不同,因此,专利申请权也不属于非专利技术范畴。但专利申请权在未公布之前,如专利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可以转化为非专利技术。
  3.专利申请权是专利期待权
  专利申请权是申请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所享有的授与专利的可能性;即其专利权的能否取得,取决于专利局是否授权。如果专利局授权,则专利申请权转化专利权,期待权变为既定权。如果没有授权,则专利申请权所指向的技术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专利申请权是期待发明创造授与专利权的一项权利,而这项权利不能作为投资入股的客体。
二、专利实施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
专利实施权是派生于专利权的一种权利,它是专利权人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专利实施的权利让渡给他人,由他人享有实施专利的权利。通常,被许可实施的人要支付对价才能取得专利实施权,正因为专利实施权有被专利权人让渡给他人的特性,而且以专利实施权入股在手续上比专利权入股简便,因此,以专利实施权作资入股也就成为较为普遍的经济现象。
以专利实施权入股有几个显著特征:
(1)股东与专利权人是同一的,专利权人变更,则股东也变更。
(2)股东保留专利权,而让渡专利实施权给被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股东有维护专利权的义务。
(3)股东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让渡专利实施权,专利实施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可以约定普通许可方式的专利实施权,也可以以独占许可方式确定专利实施权的内容,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所指向的专利实施权转让不以登记和公告为要件。
(4)专利权人让渡专利实施权可收取费用,而将应收取的费用作价入股,取得股东权。
(5)专利实施权不具有直接的排除他人侵权的效力,必须以专利权人即股东的行使损害赔偿权力才能实现其权益。由于专利实施权入股具有可操作性,又被人们理解为以专利技术入股。因此,其合法性较少引起怀疑,但是专利实施权成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存在较大的法律瑕疵。
  首先,专利实施权不是知识产权,而是以专利权作为客体的债权,以债权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没有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是对世权,而依据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实施其权利,不需借助他人的帮助。对于他人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直接依据知识产权提起侵权之诉。而专利实施权是对人权,即专利实施权的义务人是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对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人有约束力。他人有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时,只能由专利权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专利实施权人只能依据实施许可合同连带行使损害请求权。专利权是一种支配权,专利权人可直接实施专利技术,也可以将专利权进行处分,或转让于他人,或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方式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技术,而专利实施权人只能自己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不能处分专利技术。由此可见,专利实施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即以专利权为客体,以确定专利实施范围为内容的债权,债权是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入股的客体。
其次,以专利实施权投资入股的法律后果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须经其它股东同意,而专利权人以专利实施权入股,因其属于合同行为,而且该合同所转让的专利实施权又没有登记与公告作为公示方法,因此,专利权人若转让其专利权时,新的专利权人可能不知晓专利实施权已入股,这便形成新的专利权人与有专利实施权的被投资的公司形成利益冲突,解决这个冲突的结果,必然与法律相矛盾,如果将受让专利权人自然取代转让专利权入股东地位,则违反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须经其它股东同意,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股权的规定。如果允许原专利权人继续享有股东权,则专利实施权又脱离了专利权而存在,而这又与专利法相矛盾。
第二,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多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可能形成同一专利的实施权在不同企业多次入股的情形,而以普通的专利实施权入股,如果专利权人担任董事或经理职务,则违反了公司法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同业竞争的规定。此外,专利实施权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即专利实施权设置的愈多,则其价值愈低,而限制专利权人设置专利实施权的规定只具有合同效力,不具有排他效力。即便约定专利权人以独占许可的专利实施权入股,而一旦发生专利权人违反约定,滥设专利实施权的行为,只能追究专利权人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制止其他善意取得专利实施权的专利实施行为,使被投资的公司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保护。
第三,专利实施权是依附于专利权的权利,因为专利实施权属于债权性质,专利实施权人一旦消灭,则专利实施权自然恢复到专利权人。因此,一旦专利实施权入股到被投资的公司,而该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清算,就会形成专利实施权无法成为清算财产,这对公司债权人和其它股东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股东则收回了专利实施权。这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三、专利入股后的专利技术价值变动的利益调整
专利技术是一项无形财产,它必须与其生产要素相结合才能体现出其价值,而生产要素比例是一个变量,因此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就有较大的弹性,常常有被高估或低估的情况发生。对于专利价值被高估,我国《公司法》上有规定,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而对于专利权价值低估时,则无法律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形可通过两种途径解决:
一是通过扩大专利技术入股股东的股权比例来调整其利益关系;
二是在不扩大专利技术入股股东股权比例的情况下,通过其它股东追加投资额,以扩大生产规模,使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得到相应利益
四、专利权入股的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专利权投资入股及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取得股权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有关规定,对于自然人以其个人所有专利技术使用权向公司投资入股取得的股权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 号 ) 文件规定 :
( 一 )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人股 , 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 , 共同承担技资风险的行为 , 不征收营业税。
( 二 )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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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产评估浦北县石埇镇《资产评估的流程》专利评估软著评估商标评估专有技术评估知识产权评估财贵荣鼎盛资产

每一个参数的微小偏差都可能对终结果造成巨大差异。无形资产发挥作用与否,作用大小与宏观经济环境有着较为密切的。需要结合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状况进行评估。无形资产中大部分都是受专门法律保护,其权利的存在与维持都需要法律作为支撑和保护。,申请专利和申请中的专利,不同法律状态下的专利都可以作为评估对象。

1、技术评估:用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以从银行放钱,专利资产评估报告可以满足银行了解专利资产价值的需要。

2、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时,资产评估报告,不仅能满足转让各方了解资产价值的需要,更是税务部门征收股东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的需要。

3、资产转让:专利、商标、设备、存货、车辆、船舶等各种资产转让时,需要资产评估。

4、资产收购:专利、商标、设备、存货、车辆、船舶等各种资产收购时,需要资产评估。

6、权利放钱:林权、滩涂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高速公路收费权等、对外投资、合资合作时,需要资产评估。

7、申办医院资质:卫生主管部门需要资产评估报告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设备满足经营需要。

8、申办教育培训资质:申办培训学校、辅导学校、幼儿园时,教育主管部门需要资产评估报告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设备满足教育培训需要。

9、申办文化许可资质:申办图书馆、书店等,文化主管部门需要资产评估报告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设备满足文化资质需要。

10、出国:出国时,外事部门需要资产评估报告来核实出国人员国内资产的价值,评估能够满足外事部门的需要。

11、珠宝评估:珠宝玉石、字画古董、艺术品价值评估用于放钱,出资入股。

12、无形资产评估:包括商标评估、专利评估、软件评估、软著评估、文化创意评估、非专利技术评估、品牌评估、商誉评估、特许经营权评估等,用于合资合作、企业宣传等。

13、项目咨询评估:财务顾问、企业并购及重组、项目投资价值分析与可行性研究、项目价值评估与论证、偿债能力分析、商业计划书等。

14、事业评估:处置资产、资产时需要确定资产价值。

15、房地产企业评估:出资入股、合资合作、等。

16、高新技术企业评估:出资入股、合资合作等。

17、中小企业评估:出资入股、合资合作等。

18、国有评估:出资入股、合资合作等。

19、评估:处置时的设备、车辆、股权等评估;涉诉资产评估等。

20、资产评估:处置资产、处置车辆、经营性资产剥离等资产评估。

21、旅游景点评估:资产评估用于招商引资,合资合作,等。

22、小微企业评估:小微企业项目,小微企业专利等

23、用于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评估:资产减值损失评估、存货减值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评估等。

24、排污许可资质、汽车生产资质、水泥生产资质等工业生产许可证评估、生产资质评估、各种许可资质价值评估,用于合作、等。

24、无形资产评估:包括商标评估、专利评估、软件评估、软著评估、文化创意评估、非专利技术评估、品牌评估、商誉评估、特许经营权评估等,用于合资合作、企业宣传等。

25、项目咨询评估:财务顾问、企业并购及重组、项目投资价值分析与可行性研究、项目价值评估与论证、偿债能力分析、商业计划书等。

26、事业评估:处置资产、资产时需要确定资产价值。

27、房地产企业评估:出资入股、合资合作等。

28、高新技术企业评估:出资入股、合资合作等。

29、中小企业评估:出资入股、合资合作等。

30、国有评估:出资入股、合资合作等。

31、用于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评估:资产减值损失评估、存货减值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评估等。

【提示】有形资产的经济生命周期不会受到法律条文及合同条款的影响。合同有效期限与无形资产相关的商业合同期限可能会影响其经济分析,已公开合同更新条款及其历史更新情况都应纳人决定合同有效期的影响因素,例如使用,开发利用合同,境内和的许可证合同及转让价格协议。司法寿命是指由或类似的权力机构经济损失期限。

北京贵荣鼎盛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成立于2018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是经北京市登记备案(评估机构代码:)的评估机构。我们在发展中遵循行业规律,坚持科学创新,除传统评估业务外,希望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商标评估、科技评估、知识产权咨询等创新服务,服务范围已覆盖全国。我们拥有一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精英服务团队,坚持以“高标准、高质量”为服务宗旨,执业水平得到相关监管部门和客户的高度评价和一致认可,已成为知识产权评估领域的新兴力量。未来,我们将继续坚持“服务创新、特色鲜明”的经营理念,努力将贵荣鼎盛打造为北京乃至全国知识产权评估领域。

税收。以税收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主要适用于企业重组涉税,内部无形资产转移等情形。保险。以保险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主要包括,在投保前,对被保险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为投保人确定投保额,在发生损失时,通过评估被毁损无形资产的价值,可以确定赔偿额,为保险机构提供依据。管理。以管理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主要服务于部门和企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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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合作协议书(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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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使该技术顺利转移给上海东坊红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并被公司消化掌握。

  第三条:乙方各协议人承诺对甲方因本次技术入股而提供、披露的任何技术秘密及专有资讯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者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四条:技术成果入股后,甲方取得股东地位,电子商务平台技术由上海 信息有限公司享有。

  第五条:违约责任约定:

  第六条: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 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应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有限公司(公章)

  技术入股合作协议书 篇2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技术出资的形式入股桂林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桂林公司或公司)一事达成本协议,以资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以其所合法持有的含油轴承生产技术、产品技术,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工程技术等智力成果、技术方案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公司。

  第二条:乙方公司现有的资产及设备有:

  1、乙方公司于20xx年x月成立,注册资金元,现有生产经营场地1000平方米,各职能部门管理团队的织建和运作已趋完善,公司无任何负债;

  方以协商作价的方式确定以上管理、技术、流程设计的总价值人民币为10万元,甲方技术入股后拥有,取得公司百分之十的股份,余下90%的股份由乙方占有。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办理权利转移手续,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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