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怎么读作?

普遍等级(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政府中供职的等级)直接由于它自己的规定,以普遍物为其本质活动的目的;私人等级在立法权的等级要素中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所以,这种私人等级既不是简单的不可分解的集合体,也不是分裂为许多原子的群体,而只能是它现在这个样子,就是说,它分为两个等级:一个等级建立在实体性的关系上;另一个等级则建立在特殊需要和以这些需要为中介的劳动上(第201节以下)。只有这样,存在于国家内部的特殊物才在这方面和普遍物真正地联系起来。

黑格尔在讨论等级要素以后,就着重讨论这个“普遍等级”。因为在他看来:

1、普遍等级,因为它自身的特殊性,它是以普遍物为本质活动的。或者说,普遍等级它就等同于国家的目的所在。

2、这样同这个普遍等级相区别的其他等级都可以被规定为私人等级,因为这些私人等级不以普遍物为其活动的目的,而是以各个等级自身的特殊利益为活动的目的,这样私人等级作为等级要素,就在立法权的等级要素中获得了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些私人等级,它们作为对立于国家目的的等级,作为特殊利益的代表者,在等级会议中提出了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样的一种利益诉求,是不同于国家普遍目的的,是作为特殊利益的。所以,这些私人等级,就获得了自己的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就是说,自己的特殊利益上升到普遍性上来,或者说通过立法,把自己的私人等级的利益上升到公共利益上来。

3、既然私人等级是会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样,这个私人等级因为这样的一种政治性,所以,它既不是简单的不可分解的集合体,也不是分裂为许多原子的群体,而只能是它现在这个样子。就是说,这个私人等级,它区分为两个等级:

一个等级,它是建立在实体性关系上的,

另一个等级,则建立在特殊需要和以特殊需要为中介的劳动上。

4、在黑格尔看来,只有这样,存在于国家内部的特殊物才在这方面和普遍物真正地联系起来。

黑格尔为什么说,私人等级被区分为两个等级以后,就可以和真正的普遍物联系起来了呢?

是不是可以这样来理解?

一个等级,是建立在实体性关系之上的等级,就是说,这些等级的目的是和国家一致的。这样这个私人等级,它就等同于前面的那个普遍等级。

另一个等级,它是建立在劳动之上的等级,它是作为产业等级,作为产业等级,它是一个需要的体系,是作为市民社会的实体关系。

而市民社会,它是和国家的目的是存在内在一致性的。

附释:这是和另外一种流行的观念相抵触的,按照这种观念,私人等级在立法权中被抬举起来,得以参与普遍事务,但是在选举自己的代表来执行这种职能的时候,或者甚至是在每一个人亲自投票的时候,私人等级都必须通过单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原子式的抽象的观点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就已经消逝了,因为在那里,单个的人只有作为某种普遍物的成员才能表现自己。但是国家却在本质上是由本身就构成了集团的那些成员所组成的,国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应该象无机的群体那样行动。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人们往往喜欢称之为“人民”)的确是一种总体,但只是一种群体,只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因此,他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当我们听到人们谈论国家制度而谈到人民这一无组织的集体的时候,我们预先就知道,除了一些笼统的话和歪曲的演词以外,不可能指望听到什么别的东西。

黑格尔在附释中讨论的还是私人等级在立法权中的地位。按照他的说法是:

1、首先要批驳一下一种流行的观念。这种观念是人物,私人等级在立法权中被抬举起来,得以参与普遍事务,但就这种职能的执行的问题上,必须通过单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

2、在黑格尔看来,这样的一种一人一票的观点,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已经没有了,就单个人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而言,单个人只有作为某种普遍物的成员才能表现自己。

3、在黑格尔看来,就国家的本质而言,是建立在实体之上的,就是说,是建立在家庭和市民社会或者等级这样的实体之上的东西,而不是说,国家是作为一些人群简单的联合之上的东西。所以,黑格尔主张,不能用简单的一人一票的方式,或者说是用单个人的方式。

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可以用美国选举票是选举人票的方式,而不是用所有个人投票的直接得票率的方式。就是说,在黑格尔看来,前者更有实体性意义,它们更能代表国家的本质,后者只是一个量上的区别。

以上述集团为存在形式的各种共同体进入了政治领域,即进入最高的具体的普遍性领域的时候,竟有人想把这些共同体重新分解为个人组成的群体。因而这种想法就把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彼此分割开来,并使政治生活悬在空中,因为按照这种想法,政治生活的基础只是任性和意见的抽象的单一性,从而就是一种偶然性的东西,而不是自在自为的稳固而合理的基础。
尽管在这些所谓的理论看来,市民社会的一般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绝不相同的东西,但语言仍然保持了以前就存在的二者之间的结合。

黑格尔在这里,就自己的观点进行概述,他认为:

1、就以上的那些私人等级而言,它们是以集团为存在方式的各种共同体,就是说,就现实而言,它们是表现出来共同体的形式,而不是作为个人的形式,所以,它们进入公共领域时,也是以集团为存在方式的。现在,既然有人想把这些集团拆分为个人,这样的想法就是把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彼此分割开来,并使政治生活悬在空中。

2、就是说,这样的一种想法,是把政治生活——公共生活的基础看作是一种任性的意见的单一性,就是说,只是认为这种政治生活是作为一种偶然的东西,而不是说,这样的一种政治生活存在“自在自为的稳固而合理的基础”。

3、就是说,这些所谓的理论,看起来是主张市民社会的一般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绝不相同的,但是,他们在理论的表述上还是主张二者是结合在一起的。

政治上的等级要素在其本身的规定中同时还包含着过去的领域中就已经存在的等级差别。它的地位最初是抽象的,就是说,对整个王权原则或君主制原则说来,是经验普遍性的极端,这种经验普遍性的地位对这一原则说来包含着一种适应的可能性,因而也包含着敌对的可能性。这种抽象的地位只是当它的中介作用得到存在时,才能成为合乎理性的关系(即推论,参阅第302节附释)。从王权方面看,行政权(第300节)已经具有这种规定;同样,从各等级方面看,它们的某个环节必须使作为中间环节而存在这一点成为它的基本规定。

黑格尔在这节中讨论的还是等级要素的规定——且是政治上的等级要素的规定。

在他看来,政治上的等级要素,在其本身的规定中还包含着从前的规定性——就是说,这个等级要素的规定,也不是全部当下的东西,是从历史中慢慢演变而来的。而就在这个意义上,就已经包含着过去等级的差别。

换言之,等级要素,所包含的等级上的差别是包含历史的要素的。

而就等级要素而言,它的地位最初是抽象的,就这个等级要素而言,它相对于整个王权原则或者君主制原则而言,这个等级要素,只是存在于一种抽象的思想中,或者说是作为个别性——个别性的思想。而同经验普遍性对立。

就是说,在王权和君主制中,这种抽象的等级要素是和经验的现实对立的,或者说仅仅是作为一种思想的观念性的存在——作为一种理想的东西。

而就这种抽象的地位而言,只是当它的中介作用得到存在的时候,才能成为合乎理性的关系——合乎理性的关系,就构成推论。就是说,这种抽象的等级是作为一种特殊物。

从王权方面看,行政权已经具有这种规定。就是说,行政权,它是作为一种中介意义的存在。就是说在这里存在王权——行政权——等级要素这样的一种推论。

同样,从各等级方面看,它们的某个环节必须使作为中间环节而存在这一点成为它的基本规定。

在市民社会的各等级中有这样一个等级,它所包含的原则本身就能够构成这种政治关系,这就是自然伦理的等级,它以家庭生活为基础,而在生活资料方面则以地产为基础。所以,这个等级在它的特殊性方面具有以自身为基础的意志(这一点和君主要素相同)和君主要素所包含的自然规定。

黑格尔在这个小节中讨论的一个特殊的等级。

就这个特殊的等级而言,它所包含的原则本身就能够构成这种政治关系。

就是说,这种政治关系是作为一种自然伦理的等级。

这种自然伦理的等级,它以家庭生活为基础,而在生活资料方面以地产为基础。

所以,这个特殊的等级,在它的特殊性方面具有以自身为基础的意志——这一点和君主要素相同。

这个特殊的等级以自身为基础的意志具有和君主要素所包含的那种自然规定。

很明显,在这里,黑格尔讨论的这个等级是农业等级。在他看来,这个农业等级是作为以自然物——地产为基础,并且是建立在家庭这个伦理实体中。

这个等级,是作为自然伦理的等级。

在这个自然伦理的等级中,它包含着和君主要素相同的自然规定——财产作为地产的稳定传承性,自然的家长制具有君主意义的家长的规定性。

这个等级是为了政治地位和政治意义按照比较确定的方式构成的,因为它的财产既不依赖于国家的财产,又和职业没有保障无关,和利润的追逐及财产的任何可变性无关,因为它的财产既不仰仗于行政权的恩宠,也不仰仗于群众的青睐。它的财产甚至不为它自己的任性所左右,因为这一等级的成员都负有政治使命,他们不象其他市民一样有权自由处理自己的全部财产,有权把财产一视同仁地在身后遗给自己的子女。这样,他们的财产就成为不可转让的长子继承的世袭领地。

就农业等级或农民等级而言,他们是为了政治地位和政治意义按照比较确定的方向构成的。

就这种比较确定的方向而言,他们的财产既不是依赖于国家的财产,又和职业没有保障无关,和利润的追逐及财产的任何可变性无关,因为这个等级的财产既不仰仗行政权的恩宠,也不仰仗于群众的青睐。

就是说,农业等级,它的财产甚至不为它自己的任性所左右,因为这一等级的成员负有政治使命,他们不象其他市民一样有权自由处理自己的全部财产,有权把财产一视同仁地在身后遗给自己的子女。

这样,他们的财产就成为不可转让的长子继承的世袭领地。

在这节中,黑格尔讨论的是农业等级一个特殊的规定性:长子继承制。

就这个规定性而言,是作为中世纪一来的一个规定,这样的一种规定,事实上是处于对土地规模开发利用的考虑,对整个欧洲的文明具有较大的影响——因为只有长子继承土地,所以其他的子女被迫从事其他的职业——城市的发展变成了必然的。这样的一种农业制度的确立,让农业保持适当的人口规模,剩余的人口被赶入了城市。

这样的一种城乡对立就发展成为两种对立的生活方式农业以及手工业——工业是在这个手工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样,农业等级的这种状况,就构成了这个产业的稳定性和保守性——对传统的坚持和不思变革的精神,这个在黑格尔看来,就变成了这个等级的个性特征。

补充(长子继承制)这个等级具有比较独立的意志。总的说来,土地占有者等级分为有教养的部分和农民等级。同时,和这两部分对立的还有产业等级和普遍等级,前者依赖于人们的需要,并指向于满足人们的需要,后者则完全依靠国家。长子继承制可以使这一等级更有保障和更为巩固,但是这种制度只有在政治方面才有好处,因为它所受到的牺牲具有政治目的——使长子能独立生活。长子继承制的根据是:国家不能光指望一定政治情绪的简单的可能性,而必须依靠某种必然的东西。当然,政治情绪是和财产无关的,但二者之间又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因为拥有独立财产的人不会受外界环境的限制,这样,他就能毫无阻碍地出来为国家做事。在没有政治制度的地方,建立和保护长子继承制无非是给私人权利的自由带上锁链,所以长子继承制或者必须和政治意义相结合,或者注定要灭亡。

黑格尔在这里对长子继承制做了一个补充。按照他的说法:

首先就这个等级的性格而言,农业等级,他们具有比较独立的意志。

而这个农业等级,按照土地的占有情况被区分为两个部分:有教养的部分和农民等级。

在黑格尔看来,同有教养的部分——土地贵族对立的是普遍等级,同农民等级对立的是产业等级。

就产业等级而言,它依赖于人们的需要,并指向满足人们的需要。

而就普遍等级而言,它则完全依靠国家。

就长子继承制本身而言,可以使这个等级更有保障和更为巩固。不过在黑格尔看来,这种长子继承制只有在政治方面才有好处——可以固化为一个等级——因土地的固化而产生等级的固化。

这样的一种等级的固化具有政治的目的,但是这种等级的固化是有牺牲的——只有长子能独立依靠土地生活。

在黑格尔看来,长子继承制的根据是:国家不能光指望一定的政治情绪的简单的可能性,而必须依靠某种必然的东西。当然,政治情绪是和财产无关的,但二者之间又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因为拥有独立财产的人不会受外界环境的限制,这样,他就能毫无阻碍地出来为国家做事。

在黑格尔以上的讨论中,黑格尔认为,长子继承制的好处就是制造出一个等级,这个等级是作为土地贵族,他们拥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可以免受财产不足的威胁,这样可以作为一个有闲的等级来为国家做事——就是说,他们是古代的“普遍等级”。

而这个长子继承制的意义就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在没有政治制度的地方,建立和保护长子继承制无非是给私人权利的自由带上枷锁。

所以长子继承制或者必须和政治意义相结合,或者注定要灭亡。

为什么长子继承制是给私人权利带上枷锁呢?黑格尔认为,长子继承制的本意是制造一个有闲阶级——拥有固定财产的阶级,他们是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等级来管理国家或者维护这个国家的稳定。所以,就这个等级的使命而言,是作为古代国家的普遍等级而被规定的。但是就当时而言,并没有这样的一种政治制度,但是因为,他们是整个社会或者国家的收益者,所以,他们的本能就是拥护这个等级制度,而他们的拥护就能和国家制度的存亡绑定在一起。

而这样的一种绑定,就让他们只有两个结果——或者成为国家政治制度的维护者——必须和政治意义结合,或者注定要灭亡——因为这样的一种财产继承制度是不符合意志自由的规定的。家庭的财产作为遗产是全体成员的,而不能成为一个人的私产。所以,这种法律规定是不符合家庭法的。

可见,实体性的等级中的这一部分的权利,一方面固然以家庭的自然原则为基础,但是这一原则同时又通过沉重的牺牲转向政治目的方面,因此,为这一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就成了这一等级的主要使命,这一等级同样也因此负有从事这类活动的使命,而且他们之所以有权利进行这类活动,只是由于他们的出生,并非取决于选举的偶然性。所以这个等级占有两个极端的主观任性或偶然性之间的实体性的巩固的地位,而且它(见上节)本身和王权这一环节有共同之处,同时在其他一切方面又同另一极端具有同样的需要,分享同样的权利,结果它就同时成为王位和社会的支柱。

黑格尔的这个“可见”是怎样来的呢?

他说,实体性的等级中这一部分的权利,是不是指农业等级中的“有教养的部分”?

这一部分的权利,一方面,固然以家庭的自然原则为基础,但是这一原则同时又通过沉重的牺牲转向政治的目的方面,因此,为这一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就成了这一等级的主要使命,这一等级同样也因此负有从事这类活动的使命,而且他们之所以有权利进行这类活动,只是由于他们的出生,并非取决于选举的偶然性。

在以上的讨论中,黑格尔认为,长子继承制的法律规定,最大的受益的等级是农业等级,准确地说,是这个等级中的一部分——有教养的部分——土地贵族。

就是说,土地贵族被长子继承制制造出来,或者固化出来,而变成了一个等级,这个等级的存在和国家是绑定在一起的,所以,它们天生的使命就是要维护这个等级制度——国家。所以,他们就被套上了一个政治枷锁。而这个政治枷锁是通过他们的出生而取得的。

就这个等级依靠出生而被决定而言,在黑格尔看来,他们也不是一个自由的等级。所以这个等级占有两个极端的主观任性和偶然性之间的实体性的巩固地位。

就是说在这里出现了一个推论:主观性——土地贵族——偶性。

而且,土地贵族,它本身和王权这一环节有共同之处,同时,在其他一切方面又同另一极端有同样的需要,分享同样的权利,结果它就同时成为王位和社会的支柱。

土地贵族依赖出生,出生就是土地的拥有者。

王权作为君主依赖出生,出生就是王位的拥有者。

而土地贵族,除了是作为土地的拥有者之外,它同时又是王权的对立者,是作为一个“人民”。就是说,在这里就出现了这样的一种对立:

王权——人民(土地贵族——农民)。

就是说,在黑格尔看来,这个土地贵族,它具有二重性,一种是作为人民的属性,一种是具有王权的属性,所以,它就是一个特殊性,是作为一个“中介”。而这个中介,它就是古代社会的“支柱”。就是说,上面的那个对立就被土地贵族所中介,土地贵族就是古代社会存在的秘密:君主——土地贵族——人民。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长子继承制就是古代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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