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挪车吊销了驾驶证五年有关系解决不用等那么久吗?

  浙江省公检法联合发布会议纪要,关于醉驾的查处和定罪有了很多变化

  呼气超过80mg/100ml,一律立案

  酒后在停车场或小区挪车,不算醉驾

  昨天,长假刚刚结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关于醉驾的认定和处理的刑事政策做了一些改动。

  新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11年,针对后患无穷的醉酒驾驶,我国法律正式将醉驾入刑。

  醉酒驾驶被列入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的情形,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的要点是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只要求驾驶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不要求情节恶劣及造成危害后果。《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体现了我国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这回10月8日的纪要称“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经研究,就有关问题达成了共识,发布纪要”。

  纪要还提到:惩治醉驾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针对群众关切,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这份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不再执行。本纪要下发前已生效的案件,不按照本纪要予以改动。

  究竟新的变化在哪里?

  钱江晚报记者请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祝静律师分析了纪要中关于醉驾认定和处理的一些新变化。

  “总的来说,《会议纪要》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醉驾进一步从宽处理,回归理性打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祝静整理了会议纪要中部分与此前规定有变化的地方。

  立案标准之变化。呼气超过80(即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并刑拘(需紧急就医除外)。而以前是血液酒精检测达80才立案刑拘。

  强制措施的变化。公检法各环节到期未结案先取保再说,不再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强制措施,但是从程度上来说,监视居住更严重一些,要随时受到监视,不能离开住所。取保相对自由,只要不离开当地即可。

  耍小聪明的要严惩。这是关于诉讼证据要求的变化。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并逃跑导致无法作血液检测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以前此情形不作为从重情节。也就是说对这类耍小聪明的,要严惩。

  就不能缓刑”被去掉了

  刑事处罚上最为重大的变化就是去掉了“超过180mg/100ml就不能缓刑”的标准。

  另外还有一些小变化,比如:

  1.只要不存在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醉驾皆可缓刑;

  2.明确了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未满一年不属于无证驾驶;

  3.170mg/100ml以下可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以前是140mg/100ml);

  4.10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说明情节显著轻微,以前无此条);

  5.摩托车醉驾180mg/100ml以下可不认为是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以前标准是160mg/100ml以下);

  6.删除关于醉驾超标两轮电动车各种情况下可不认定为醉驾的规定;

  7.明确醉驾但不移送审查起诉后或者撤案后的行政处罚衔接问题。

  酒后将车开出停车场

  交由代驾的不算醉驾

  此前很多人对醉驾中的“道路”概念不甚清晰,提出一些不明白的地方,比如已经叫了代驾,但是代驾找不到车库,那么由喝过酒的司机将车开出车库交由代驾,这个过程算不算醉驾?

  纪要再度明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有人会问,如果代驾送到小区门口,酒后的车主要求自行开车进小区,如果这个时候在小区里撞了人闯了祸怎么论?因为小区、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头的“道路”,所以均不能以关于醉驾的“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来论罪,而是根据受害人的伤亡情况,用“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来定。

  纪要还提出,治理酒后驾驶,要运用好“枫桥经验”,公安机关要督促酒吧、 KTV、饭店在门口对禁止酒后驾驶作出醒目的文字提示或语音提醒,办案机关要通过法制宣传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

  附:8种醉驾不得缓刑的情形

  (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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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酒后挪车算酒驾,但是不是醉驾还要根据酒精含量来判断。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要将车驶离车原位,就可以认定有了驾驶行为。只要驾驶员饮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酒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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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史上最短,醉驾3米被查,顺德男子直呼不该省10元停车费。。。)

酒后挪车算吗?问到这个问题时,老司机可能也回答不上来。到底算不算呢?

近日,何某驾驶小汽车在乐从某饭店停车场出口,因10元与保安发生争执,双方争执不下,保安报警。

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对双方进行调解,没想到,调解不成,何某还对民警动起手来,民警迅速将其控制。

由于何某一身酒气,涉嫌饮酒后驾驶,民警将其带回中队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后经医院抽血检验,结果为15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我从停车场开车到出口最多3米,只是挪一下车,又没有驾车上马路,这怎么就是醉驾呢?”何某觉得非常委屈。

那么挪车到底算不算呢?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只要将车辆驶离原位,就可以认定其有驾驶行为,驾驶员饮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了酒驾。

《道路交通安法》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因此,只要在"道路"的范畴内,即便是酒后挪车也算酒驾。

据了解,当天上午11时,何某和朋友在某饭店喝早茶,11时30分许,何某接到其他朋友邀请到教德路口某饭店吃饭,期间,他一直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的停车场。饭桌上,何某喝了不少酒,下午15时30许,何某从教德路口步行回停车场,当他打算将车开出停车场让朋友送他回家时,和保安因停车费问题发生了争执。

何某表示自己在那里消费了,应该免停车费,但保安表示,有消费的确是免3个小时的停车费,但现在已经超过3个小时了,按规定应该收取停车费,双方争执不下。

被查后,何某直呼自己不该省那10元停车费,对此,民警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最终,何某因醉酒驾驶不仅被吊销,五年之内不得重新考取外,还面临刑事处罚。

酒驾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呢?

酒后驾驶,罚款2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

醉酒驾驶,记12分,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本文来源:顺德交警 责任编辑: 朱致韵_G1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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