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店名公正国家

这个世界上有没有公正客观的人?_百度知道
这个世界上有没有公正客观的人?
我们说美国霸道。你不公正。骂的就不要回复了中国说美国如何如何不好,达不成共识,文化差异不同,我们为什么要说假话,美国人也不承认,那么怎么要求一个普通的民众,美国也确实是揣讦班疚直狡殆守很霸道。一个国家都不能正确的客观的分析看待事物。可我们中国确实有人权问题,我们不承认,那么至少我们国家是存在人权问题的,美国说中国如何如何不好。美国人说我们中国人权有问题。有些人可能要说政治背景不同,美国要比我们要公正一些?当对而言。所有你也不要要求别人公正
国家也有自身的利益,因此有自己的利益,所以只能先压一压..,因锹菟馆匪弋睹仅谜为大家是丰富多彩的人,只有相对的,没有完全公正客观的人,世界是丰富多彩的.,缓一缓不能解决的问题,有些问题我们回避是因为我们无法解决.,直面只能一团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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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没有一个人人平等的国家?
1、从前有没有?2、当今天下有没有?3、将来会不会有?
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人人平等的国家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国家本身就是阶级矛盾无法调和得产物,国家的基本职能就是以强制力保证一个阶级服从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只要有国家,就必须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而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地位是不可能平等的。共产主义是人人平等的,但共产主义没有国家。卢梭认为,依靠社会契约可以保证人人平等,但社会契约论在西方实践了许多年了,真正的人人平等还是不能实现的。
高举红旗向前进
回答数:2423
高举红旗向前进
而剥削阶级反对人人平等的社会,他们拼命诽谤共产主义社会,因为他们害怕失去特权。
高举红旗向前进
具有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的人都希望社会是人人平等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最崇高理想。
高举红旗向前进
而剥削阶级长期巧取豪夺、欺男霸女过着荒淫无耻的生活,他们不愿意进入人人平等的共产主义社会,所以他们极力的反对、污蔑共产主义。
高举红旗向前进
谁最怕共产主义社会?就是剥削阶级。因为共产主义社会要消灭剥削阶级以及一切不合理的剥削制度。
高举红旗向前进
你的所谓的“公平”,实则是为资产阶级涂粉抹脂。你是对一个共产主义者的极大污蔑,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人平等互相帮助,那是人类最崇高的理想。
我踏清风而来
人类社会本来就是用"我的法则".是美国在人吃人?还是中国在人吃人?你那套极左的东东早就是中国玩剩下的,几近亡国灭种!中国是活不下去了才被迫放弃的.
高举红旗向前进
你的法则之适应于动物世界,你的法则用在人类社会就会造成现在人吃人的现象。
高举红旗向前进
太精辟了。
(⊙ˇ⊙)
英雄所见略同
高举红旗向前进
太精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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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程序公正与中国法治之路(二)
作者:胡志超
  二、程序公正与中国法治建设
 (一)程序公正是人权的守护者
  柏杨在论述中国古代审判制度时曾说:“法律的好坏,不在‘法条’的本身,而在‘诉讼法’的执行。不在如何处罚犯罪,而在如何确定犯罪。” 按柏杨的看法,中国古代刑法之野蛮和残酷,远不如刑事诉讼法。的确,一个人偷了一元钱就要被判处死刑,确实野蛮;但是,这种野蛮远远比不上“小偷就地枪决”。“小偷”就地枪决,怎么知道他是不是小偷?1390年,朱元璋宣布宰相胡惟庸谋反,处决2万余人;三年后,又宣布大将蓝玉谋反,处决2万人。这里面有实体法的黑暗,即株连(明朝在历史上首创灭十族,即在原九族之外,增加朋友学生,也算一族);但更多的是程序法的黑暗。程序法上的“瓜蔓抄”使逮捕行动象瓜藤须蔓一样,向四面八方伸展,一个人在酷刑之下,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供出两个所谓的同党,两个人再供出四个同党……其间除了口供之外并不需要任何证据,罪犯可以说是要多少就有多少。这种针对几乎所有人的恐怖对社会的危害应该远远超过针对具体人的残忍刑罚。
  人们经常将规定正当程序的法律称为“阳光法案”,这在刑事程序法上能够找到极好的反证:没有程序,就意味着黑暗。无论如何,人类首先应该确保每一个罪犯都是真正的罪犯,然后才能去考虑对罪犯的制裁。而确保每一个罪犯都是真正的罪犯,首先需要有正当程序使每一个嫌疑犯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需要有正当程序使嫌疑犯的每一个疑点都能得到澄清。公民权利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民主制度的结晶。保障公民权利正是为了保障我们自己,因为,“瓜蔓抄”式的审判制度(如果那也叫审判制度的话)使每一个人都时时刻刻处在沦为阶下囚的危险之中。尽管“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可以保证每一个罪犯都受到惩处、从而使公众从中受益,但是,如果每一个人自己都不愿成为被错杀的对象的话,那还是放弃有罪推定选择无罪推定,建立一个公正的程序、赋予每一个嫌疑犯获得公正的审判的权利为好。同样地,为了防止公民的财产不会在一夜之间被褫夺、侵占,也需要一个公正的程序保证一切不利结果都是咎由自取。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将“人权”视为敌对概念和破坏性势力。实际上,社会主义不仅不排斥人权,相反,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当家作主,应当比资本主义条件下人民作为被统治者享有更多的人权。否则,不仅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成为空谈,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也会成为空想。十五大和十六大报告响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口号。这是对社会主义特征的新认识;同时也给程序公正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二)程序公正是社会发展的促进剂
  需要指出的是,公民权利并非仅仅涉及到公民自身。人类只有在人身权和财产权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创造、才能奋斗,社会才能因之而发展。“瓜蔓抄”式的审判制度损害的绝不只是公民的健康、财富、自由和生命,更重要的是国家的健康、民族的活力:如果人人因不能自保而惶惶不可终日,何来对社会的责任感和对未来的信心?
  一般认为,现代程序公正肇始于英国1215年《大宪章》和1355年“自由律”。前者规定“除非经由贵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者根据当地法律,不得对任何自由人实施监禁、剥夺财产、流放、杀害等惩罚”;后者规定“任何人,无论其身份、地位状况如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予以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其时,我国刚刚步入程序法最黑暗从而导致整个国家法律制度最黑暗、社会最腐朽、民族最没有创造力的明代;其时我们的实体法远较世界各国发达。这就充分说明在社会发展进入一定阶段后,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引导各国走入文明、进步和发展。
  在上个世纪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美国两个不同的法院在两类不同的诉讼中作出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但美国民众没有质询法院。他们相信每一个案件在程序上都是公正的。他们因此满怀信心:有朝一日自己坐在被告席上,也会得到公正的审判。正是程序上的公正使美国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自由国家、法治国家和有创造力的国家。
  中国是一个素来重视集体、强调个人服从团体(家庭、集体、国家)的国家。一方面,我们因此不缺乏牺牲和奉献精神;另一方面,我们因之较为缺少对个体权利的重视。而实际上,“个人看起来确实仿佛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可以忽略不计的。少一个人两个人,大局不会有什么变动。这仿佛是一个单独的人放在跷跷板的一边,把其余的所有人都放在跷跷板的另一边,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但整体主义的悖论也就在这里:一边是一个人,一边是其余的人——这些其余的人仍是由一个一个单个的人组成的,而不是真地是一个普通人和一个活生生的巨人相对立。整体就是由个人组成的,它或许可以不需要其中的一个成员,但它不能牺牲每一个成员,没有了成员,也就没有了整体。” 对个体权利的蔑视实质上是对国家前途和民族民运的冷漠。
  马恩经典作家是高度重视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促进个人自由发展的。《共产党宣言》宣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马恩笔下,取代“资产阶级旧社会”的无产阶级新社会必须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社会,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又必须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为条件。
  社会全面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是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十六大同时提出了“全面小康”四方面的标准。按该标准,“全面小康”不是“综合小康”、“整体小康”,更不是单纯的“经济小康”而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人民生活的各方面小康。很难设想,一个没有程序公正、没有人权保障的社会,会是小康社会。
  (三)程序公正是法治的精髓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加入WTO后的市场经济尤其是法治经济。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法治”成为当代中国最流行的话语之一。法治强调的是“有法可依”前提下的“有法必依”,其中既包括严格依照实体法,也包括严格依照程序法。程序对于结果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蒋惠岭曾经比较中美德三国就同一案件的庭审演示说:“中美德三国的庭审演示中所使用的是同一个案例,所适用的实体法律内容几近相同,但在经历了具有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历史传统、不同模式的诉讼程序后,得出的裁判结果却相去甚远。如果我们可以把诉讼程序比作一条生产线的话,相同的原料——即本案的事实进入生产线的一端。尽管这三条生产线所宣称的目标、精神基本相同,但从生产线的另一端却没有产出相同的产品。……应当承认,文化、法官个人素质、律师的水平对于不同结果的出现都有一定影响,但程序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甚至可以说,程序决定着什么是法律。 ”既然程序对于实体处理是如此的重要,当然不会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容许法院(在非诉讼领域,是其他国家机关)和当事人不受程序法的约束,天马行空,自行其事——除非它根本就不是法治国家。
  更重要的是,法治强调“有法可依”前提下的“有法必依”,既包括作为被管理者的普通公民“有法必依”,更包括作为管理者的国家机关“有法必依”。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意味着对国家公权的限制。“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国家类型”, 法治的概念蕴含了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和对市民权利保障的精义。与普通公民不同,国家机关“有法必依”,关键的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办事。如果单从实体法上面看,国家机关挥舞实体法的利器,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对犯罪进行处罚,对纠纷进行裁断,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早已存在。但那只是法制,不是法治。“法治”和“法制”的差别,就在于后者只是“以法制人”,自己不受规则的约束。程序规则从表像上看,不过是“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受其约束的,也不仅仅是国家机关,还包括当事人。但在实质上,程序一开始就是作为限制公权、保障民权的措施而产生的,正是程序,体现了和保持着对国家公权和国家公职人员根本的、永恒的制约;正是程序,使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了永恒的、切实的保障;正是程序,成为“法治”和“法制”的试金石。威廉姆·道格拉斯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并不是没有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中国学者指出:“一部人类的发展史,一部法律的演化史,可以说就是程序和实体在法的空间中的比例消长史。程序的范围越大,法治越健全,法治社会的境界就越高;反之,如果实体的范围越广,程序的范围则越小,实体的范围达至最大化甚或包容了法的空间,就离开绝对的专制主义只有一步之遥,或者就是绝对的专制主义了。” 这一段话是相当精辟的。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人治可以借助法律,但却天然排斥程序。人治在事实上有着法治无可比拟的若干优越性,其中最关键的是可以因人制宜、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但这需要治人者享有无限的恣意,需要为其摒弃一切法律的限制。而程序即是对私欲和恣意的限制。罗伯斯庇尔就曾指出:诉讼程序不过是法律对于法官的弱点和私欲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而已。  
  (四)程序公正是宪政的源泉
  拉德布鲁赫曾经精辟地指出:程序法的发展以极其清晰的对比反衬出社会生活的逐渐变化。尤其是刑事程序的历史,“清楚地反映出国家观念从封建国家经过专制国家,直到宪政国家的发展转变过程”。 何谓宪政国家?1789年《人与公民权利宣言》宣称:“在一个不确保人与公民权利和权力分立未予规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从宪政的意义讲,宪法最基本的职能和作用就是两个:一是给国家机关权力设定一个范围,使得人民可以具体监督国家机关有没有越权;一个保障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让政府和公民知道,哪些公民权利是政府不能加以侵犯和剥夺的……宪法的作用就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因此,宪政的历史就是人民主权的历史,宪政的实质就在于主权在民。宪法以根本大法的方式规定了主权在民,人民必须在实际法律中和现实生活中成为国家的主人,而不仅仅是被管理的对象。而这,还是离不开通过程序制约公权和保障民权。西方一个宪法学家这样说过:如果我们认真地想一想,我们就不难发现,现代民主和法制的所有成果几乎都是程序法制的副产品。 的确,民主、法治、宪政从一开始就和平等、中立、辩护、处分、回避、正当程序等程序性概念密不可分。虽然拥有程序性权利不等于拥有宪政,但很明显,没有程序性权利,就绝对不可能有宪政。可以说,对程序的重视程度,不仅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法治程度,同时也标志着一个国家的宪政程度。
  我国拥有宪法的历史几近百年;即使从新中国第一步宪法算起也近半载。但新中国之前的宪法基本上是用宪法的形式,规定封建专制的内容,和现代宪政格格不入;新中国的宪法则较多地被强调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而忽视了“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较多地被强调了“宪法是关于国家机构性质和作用的法律”,忽视了宪法是规范、制约国家机构权力的法律。其结果,我们有了宪法几近50年,但实现宪政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举一管以窥之,一个人在家附近散步,只要未随身携带证件,就随时可能被作为“三无人员”收容遣送,期间不会有任何人听取解释、不会没有任何人核实情况; 一家网吧发生火灾,全城网吧都将被责令停业整顿,不管经营是否合法,不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果人民在很多地方、很多时候依然只是被管理的对象,而不是国家的主人的话,则法治、民主和宪政都还有很多的路要走。
  (五)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 法治毫无疑问突出了法律和法官的权威;与此相应,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法治社会得到了异乎寻常的、根本性的放大。司法公正本身包含了司法过程的公正和审判结果的公正,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从法哲学上考察,二者并无一一对应关系:程序公正了,结果不一定公正;程序不公正,结果反而可能公正(最典型的例子是刑讯逼供。虽然严刑之下更多的是“坚强者不吐实,不坚强者吐不实”,但不可否认,实践中确有因刑讯逼供侦破大案要案,将罪犯绳之以法的)。如此,程序公正的价值是否仅仅及于自身而对司法公正无所建树?正当程序除了宪政意义、法治意义和人权保障意义之外是否就不再有其他具体而微的意义?
  答案显然不是。在中国程序公正建设的过程中,一直存在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是程序工具主义,强调程序公正应为实体公正服务,以保证实体公正为唯一任务;一种是程序优位主义,强调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必要时牺牲实体公正也要保证程序公正。两种观点虽然都极具启发性,但都不符合客观规律,也不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其要者,就在于都只看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对立性,看不到统一性。
  首先,的确存在着实体公正由程序公正决定、程序公正了结果必然公正的情况。程序公正的大师、美国学者罗尔斯为我们举了两个例子:一是赌博,谁赢谁输都不影响实体公正,只要游戏规则不偏向某一赌客且被严格遵守,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是公正的。其次是切蛋糕,大家的大小、份量应当一样。但这可以通过完善程序获得:切蛋糕的人最后领取,他在切蛋糕时就可以保证平均。 这对我们理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不无意义。事实上,人类在运用自己的最大智慧设计程序的时候,莫不是以由此得到实体公正为目的;而在结果上,尽管没有、也不可能有精确的统计数字作证明,但谁也不能否认,人类依靠越来越公正的程序,越来越容易、越来越经常地得到了实体公正——让犯罪的人得到惩罚;让无罪者不受冤枉;让权利得到恰如其分的保护;让侵犯权利者受到制裁。
  其次,在诉讼中,由于程序公正直观明了,而实体公正相对不易感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自觉不自觉地经常将程序公正当作实体公正的替代物,作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标准,其结果,必然使程序公正成为法院、当事人、公众在诉讼过程中唯一的、共同的信赖物。此时,程序公正对于司法公正有着直接的决定作用。的确,如前所述,并非程序公正了,结果就一定公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只能相信通过公正的程序得出的东西:如果通过公正的程序得出来的结论都不能相信,我们凭什么相信别的结论呢?“由于法院在审判之前并不知道谁事实上有罪或者无罪,它只有给予所有被告人以获得公平审判的机会,才能确保程序的可靠性,从而使定罪结果建立在充分、合理的根据基础上”。 这一点对我们从根本上“解决”而不是“了结”纠纷至关重要。美国学者戈尔丁指出,坚持程序公正能够促进纠纷的“解决”,而不仅仅是把它们“了结”。 “解决”和“了结”的区别,可以借用一个比方:“了结”如外科医生锯掉箭杆,而“解决”是将箭头也挖出。“了结”案件只需法院作出终审裁决;而“解决”案件需要当事人接受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什么我们的诸多案件,法院绞尽脑汁,对方一再让步,但一方就是对判决不满意,一而再、再而三地缠讼呢?就是因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没有形成尊重公正的程序的思维方式,眼睛只盯着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实际的公道” 。问题是程序的公正是显而易见、标准统一的;“实际的公道”却是没有判断标准、见仁见智的。法院给予了原告“最大的公道”,原告却说“没有任何公道可言”,这样的官司要打到何年何月才能完结呢?
  在此,有必要再次提及辛普森案件。日,在地区检察官代表加利佛尼亚州人民向加州高等法院对辛普森提出的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诉讼中,由12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作出了辛普森无罪的一致裁决;但是,日,在受害人的亲属分别向法院提起的非法致人死亡、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12名陪审员却一致认定辛普森对两名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裁决其赔偿原告方共计3350万美金。这两份截然相反、互相矛盾的判决被美国民众平静地接受了下来。可想而知,促使美国民众接受的,是两个案件程序都是公正的,而不是两个案件认定事实都是正确的。在中国,不能想像法院能够如此判决,否则,后果立等可见:当事人会无休无止地缠讼、新闻媒介会连篇累牍地大登特登“葫芦官断葫芦案”,案件马上会受到方方面面的质疑。这中间的差别,就是是否尊重公正的程序的差别。英国学者达夫指出:“审判是一个理性的论证和辩论过程,它要尽力说服那些其行为受到审查的人接受裁判结论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在中国,需要说服的还包括社会公众。美国法学家迈克尔·D·贝勒斯教授说:“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在中国,实现此点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程序公正了,所以实体是公正的,这就是我们目前亟需培植的理念。
  三、结语
  “一旦破坏程序,将会造成灾难性后果”。 对民主和宪政是如此,对法治是如此,对司法公正也是如此。“程序公正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通过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并进一步全面实现司法公正是一条可行之路。换言之,程序公正可以做为在实践中追求司法公正的切入点。” 通过程序公正寻求司法公正,通过程序公正建设推进民主、法治和宪政,这是当前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广东法官学院常务副院长)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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